如何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篇一: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关于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要民主决策,按程序决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
调查研究制度1
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学校劳动用工、工资制度、分配方案,以及学校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职工福利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办法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岗位设置、调整及岗位补员;
(七)学校安全稳定、工程建设、教学改革、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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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方案、教师培养计划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民主管理、工会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九)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队伍稳定和学校形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其它涉及学校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的研究审定,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要决策的研究制定等;
(二)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后备干部的选拔、配备、培养锻炼及队伍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对外、对上重要先进、代表及其他重要人员(集体)的选拔推荐;
(五)学校招聘录用引进人才方案及录用结果的审查;
(六)其它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学校五年及以上规划;
(二)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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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或大宗设备、物资购置;
(四)办公、生活设施的装修和大修项目;
(五)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资金使用预、决算;
(二)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
(三)对外投、融资,借款、委托理财、担保、捐赠、拥军、扶贫,以及出让银行授信等额度;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学校领导人员有权调度、使用的资金限额。
第四章 决策原则和方式
第十条 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
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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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性。
第十一条 参与决策的范围及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相关会议规定人数。对于涉及学校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程序
(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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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五)对所决定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实行校务公开,接受职工众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一)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出干部任免有关意向,向公司党组请示。
(二)待公司批复后,组织部门对拟提任(聘任)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三)对拟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将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单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公司人事董事部审查、备案。没有经过组织部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