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调查研究——以执行程序中企业产权保护为视角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司法调研
正文
调查研究制度
 
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的调查研究——以执行程序中企业产权保护为视角
  摘要:2020年1月2日,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在执行工作中对于善意文明执行的要求,为法院未来的执行工作尤其是涉疫情案件的执行提出了更为灵活的工作方法。强化善意
文明执行理念,妥善运用比例原则,在善意文明执行和产权保护之间到平衡点,重视执行转破产、超标的查封等问题的解决,为企业经营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注重第三方介入的执行和解,减少对立与摩擦;也要担当作为,搭建平台为有潜力的困难企业融资,运用社会力量切实解决企业问题。
  关键词:善意文明执行、产权保护、营商环境
  一、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理解与适用
  (一) 善意文明执行的理论阐释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与公布的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就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与内涵进行了详细阐述。
  1.善意文明执行的目的
  对目的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更好地指引行为。《意见》中就善意文明执行的意义展开了深入
剖析,倒果为因,善意文明执行的目的不外乎“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简而言之,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就是要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以保护涉诉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第一要义。以企业债务纠纷为例,对于原告企业由于案件所涉款项巨大,急需现金流周转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其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对于被告企业来说,渡过因流动资金被冻结生产受限的难关,迅速复工复产也是法院执行工作应当考虑的问题。
  其次,活用强制措施,避免被执行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执行工作中,部分企业因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融资困难、生产处处受限,进一步限制其还款能力。不仅不利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还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遭受“灭顶之灾”。法院应当在被执行人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后,谨慎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确有必要的可暂时解除强制措施。
  同时,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也应当在执行工作中体现司法的温度。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不仅仅是应当偿还债务的主体,还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发挥着促进就业和缴纳税款的重
要作用。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各项因素,探寻该类案件依法达成调解“起死回生”的新途径。在保证公平正义早日实现的同时,依照法律及时解决涉诉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与矛盾,为疫情期间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善意文明执行应遵循比例原则
  执行环节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处于最后的环节,对案件的进展承担着终结性的作用,执行环节的落实保障者司法公信力与生命力的实现。因此,执行环节的强制性必然与司法的权威性息息相关。如何在执行过程中把握好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和执行目的的善意与文明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应当始终探索的问题。
  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引导、威慑、惩戒的作用,以上作用的实现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院的司法过程也是一个释法的过程,通过向被执行人释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能够向特定的被执行人与不特定的人民众进行普法宣传,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信用社会建设的实现。随着执行手段强度的升格,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威慑能够增加其压迫感,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在威慑未达效果时,则应当发挥强制执行的惩戒作用。考虑到执行工作中同样应当保护被执行人的合
法权益,防止公权力过度行使,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应当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平衡执行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与狭义的比例原则。执行工作中贯彻适当性原则,要求执行法官时刻牢记执行的目的是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切工作都应以此为重心,一切措施与手段也应围绕该目的展开。必要性原则则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当有必要采取措施时,选择对被执行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对被执行人所带来的“二次伤害”。狭义的比例原则要求执行过程所采取的手段应当与执行的目的相符,谨慎行使裁量权。
  (二) 企业产权保护的内涵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文件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次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的机会。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将企业产权保护再度写入了中央文件,着重强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通过以上文件与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产权的保护已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度重视。
  企业产权的相关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在上个世纪提出后,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罗纳德·科斯认为,产权是对物品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且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由此可知,产权这一概念既有经济学层面上的意义也有法学层面上的意义。在经济学层面上,产权指的是对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束权利从法律上予以保护和产权主体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而在法学层面,产权则体现出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不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产权的保护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因此对于企业产权的保护无论在合适都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