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06
∙【字 号】绵府发〔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绵府发〔2019〕20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绵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直接领导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边处置边报告。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市长对分管和联系领域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出国出境、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调查研究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长江上游安全生态屏障。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众办事。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
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
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市司法局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加强对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