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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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营业场所: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幢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谢世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可威,*,该行员工。
被告:梁云森,*,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怀集支行”)与被告梁云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邮政银行怀集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可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怀集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43970.99元,其中本金34124.24元、利息2937.98元、违约金6908.7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之后违约金和利息按透支利率计至还清逾期本息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7日,被告在邮政银行怀集支行自愿申请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申请协议,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成功发卡,2019年3月29日客户通过电话银行成功激活,现授信额度40000元,卡号:6228********。截止2022年2月21日,被告逾期256天,共拖欠原告人民币43970.99元,其中本金34124.24元、利息2937.98元、违约金6908.7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之后按透支利率计至还清逾期本息日止)。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绝还款。
被告梁云森既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7日,被告梁云森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在办理相关办卡手续后,领取了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
被告梁云森领卡后通过透支和消费,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申领信用卡合约及章程还清透支本息给原告。截至2022年2月21日止,被告已逾期256天未清偿透支款,累计透支和消费本金34124.24元、利息2937.98元、违约金6908.77元,合共43970.99元未能归还。自发生透支和消费开始,经原告通过各种方法对透支款予以追收,但梁云森仍拖欠归还其透支的本息及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法庭笔录、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图、催收情况记录表等在案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梁云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邮政银行怀集支行与梁云森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梁云森在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应按照合约、章程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本息,其逾期不归还信用卡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政银行怀集支行
要求梁云森清偿所欠信用卡本金34124.24元、利息2937.98元、违约金6908.77元合共43970.99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梁云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124.24元、利息2937.98元、违约金6908.77元,合共43970.9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之后利息和违约金按透支利率计至还清逾期本息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28元,减半收取计449.64元,由被告梁云森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9.64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云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9.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桃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燕琼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
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付款事宜,也可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以下执行代管款账户:
户名:怀集县人民法院
账号:×××0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集支行
注:汇款后应及时将相关银行凭证传真至本院综合审判庭1室,以备查帐。银行凭证上应注
明本案案号及书记员姓名。传真号:***********(传真件上注明转综合审判庭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