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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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路18号。
负责人:任建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瑶、徐伟,该行员工。
被告:尹新新,*,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与被告尹新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瑶瑶、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新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尹新新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175.65元、利息3782.69元、费用4634.24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2.案件受理费由尹新新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日尹新新向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经审核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向尹新新发放了卡号为62×××02的信用卡,尹新新将该卡激活后分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止到2022年1月10日止,尚欠信用卡本金29175.65元,利息3782.69元,费用4634.24元没有归还,导致该笔贷记卡透支逾期形成不良至今,故提起诉讼。
尹新新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3月1日尹新新向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尹新新签字确认已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全部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对相关利息及费用等进行具体约定。后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向尹新新发放了卡号为62×××02的信用卡。尹新新将该卡激活后分多次刷卡消费,截止到2022年1月10日止,尚欠本金29175.65元,利息3782.69元,费用4634.24元未还。
本院认为,尹新新申请信用卡并持卡消费与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尹新新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本息,构成违约,中国邮储银行新沂支行请求尹新新给付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尹新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9175.65元、利息3782.69元、费用4634.24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尹新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