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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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5号。
负责人:丁悦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韬,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张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雷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1276.7元,自2021年8月
19日(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276.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费用。(截止2021年11月10日(提供的证据截屏日期)暂计欠款本金11276.7元,利息661.74元,费用884.62元,共计12823.0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申请表申请日期)张雷向邮储银行申请使用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邮储银行向张雷发放一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6000元。至2021年11月10日(提供截屏证据日期),张雷使用信用卡消费欠付本金11276.7,利息661.74元,费用884.62元。按照合约约定,张雷应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欠本金、利息及费用。利息及费用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第三条规定收取。自2021年8月19日(逾期日期)逾期至今,张雷未偿还所欠本金、利息及费用,邮储银行多次电话,上门催要,张雷仍未履行合约约定偿还欠款,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张雷辩称,邮储银行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张雷欠钱不是赖账及有意逃避,家里确实出现了一些困难。张雷父亲7月6日得了脑梗,在复查时发现左肺有肿瘤确认为肺癌。这次是张雷第一次逾期拖欠信用卡未还,2015年发卡至今,张雷从来没有逾期,信用非常好,就是
因为家里出现困难才逾期的,不是有意的。在给父亲治病的时候张雷跟亲戚、朋友、同学借了不少钱,信用卡确实是张雷逾期没有还上,本来想今年年初跟邮储银行具体协商还款的事宜,但是疫情期间封控在家三个月,无法偿还。张雷父亲手术之后病情比较稳定,张雷也接到了传票。张雷希望邮储银行和法院能够同情张雷的情况,因为家里还有一个上初二的孩子需要抚养,生活压力非常大,虽然欠款金额不大,但是张雷现在的经济状况不能完全还款,希望邮储银行给张雷一个机会协商一下,慢慢把这笔钱还上,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张雷向邮储银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并填写申请表,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载有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中对账单日、还款方式、利息、最低还款额、违约金、费用等作出约定。张雷提交信用卡申请后,邮储银行批准了张雷的信用卡申请并发放信用卡。张雷将该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进行消费。张雷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逾期,逾期时欠付借款本金11276.7元。邮储银行提交的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屏打印件显示,截至2021年11月10日,张雷欠付信用卡本金11276.7元,逾期利息661.74元,费用88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个人章程、邮储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屏打印件、交易流水清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张雷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雷申请并领用案涉信用卡后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邮储银行要求张雷偿还欠款本金11276.7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关于邮储银行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费用的问题。根据领用合约及交易明细表可知,本案的逾期利息及费用折合利率明显过高。考虑到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银行融资成本及因张雷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院酌定张雷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费用。因张雷自2021年8月20日开始逾期还款,故张雷支付的利息及费用应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
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276.7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具体金额以欠款本金1127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东方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煜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