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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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梅伟,该支行行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令金,*,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荣昌支行”)与被告邱令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荣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令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储银行荣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邱令金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936.93元及费用2588.58元,利息2257.58元,共计23783.09元,并从2022年3月2日起以本金18936.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被告从2022年3月2日起以利息2257.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复利至付清为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9日,被告邱令金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储银行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等内容。原告依被告申请,核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卡消费。截至2022年3月1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18936.93元,费用2588.58元,利息2257.58元,共计23783.09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
邱令金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邱令金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表示愿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该领用合约载明:1、信用卡申请人为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甲方。2、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3、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4、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他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5、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6、甲方因催收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签订合约后,邮储银行荣昌支行向邱令金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邱令金激活该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并从2020年12月21日开始
逾期。截至2022年3月1日,邱令金已欠付邮储银行荣昌支行信用卡本金18936.93元,透支利息2257.58元。邮储银行荣昌支行因本案产生律师费1200元。邮储银行荣昌支行庭审中称主张的费用2588.58元为违约金。
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用卡的利率标准、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违约金和服务费用等事项作出规定,其中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取消滞纳金,不再收取超限费,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该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查询》、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邱令金向邮储银行荣昌支行申请开通信用卡并多次刷卡透支消费,应当按期还款,若逾期还款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邮储银行荣昌支行要求邱令金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936.93元、透支利息2257.58元、违约金2588.58元,并从2022年3月2日起以未
付透支款本金18936.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邮储银行荣昌支行要求邱令金支付律师费1200元,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该利率已达到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故邮储银行荣昌支行主张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邱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支付透支款本金18936.93元及截至2022年3月1日的透支利息2257.58元、违约金2588.58元,并从2022年3月2日起以未付透支款本金18936.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邱令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邱令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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