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制篮球竞赛规则(主要部分)
5.2 双方球队以掷硬币的方式决定拥有第 1 次球权。获胜一方可以选择拥有比赛开始时的球权或拥有可能进行的决胜期开始时的球权。
第6条:得分
6.1 每次在圆弧线以内区域出手中篮,计 1 分。
6.2 每次在圆弧线以外区域出手中篮,计 2 分。
6.3 每次罚球出手中篮,计 1 分。
第7条:比赛时间/胜者
7.1 一节常规的比赛时间为 10 分钟,在死球状态下和罚球期间应停止计时钟。在双方之间完
成一次传递球后,进攻队员获得 防守队的传球时,应重新开动计时钟。
7.2 然而,球队如果在常规比赛时间结束之前率先得到 21分或以上则获胜。该规则仅适用于常规的比赛时间(而不适用于可能发生的决胜期)。
7.3 如果比赛时间结束时比分相等,则应进行决胜期比赛。决胜期开始前,应有 1 分钟的休息时间。决胜期中率先取得2分的球队获胜。
7.4 如果在预定的比赛开始时间某球队没有3名队员入场准备比赛,则判该队由于弃权使比赛告负。如果比赛因弃权而告 负,比赛得分应记录为 W-0 或 0-W (“W”代表胜)。
8.1 某队全队犯规发生6次后,该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为避免疑义,对应规则第 15 条,队员不因个人犯规的次数被逐出场外。
8.2 对在圆弧线以内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应判给1次罚球. 对在圆弧线以外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8.3 对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如果球中篮应计得分,并追加 1次罚球。
8.4 全队累计第7、第8和第9次犯规总是判给对方2次罚球。第10次及随后的全队犯规同技术犯规和违反体育道德犯规,总是判给对方2次罚球和球权。此条款也适用于对投篮动作的队员犯规,但不按照 8.2 和8.3判罚。
8.5 所有技术犯规将判罚给对方 1 次罚球以及随后的球权;违反体育道德犯规将判罚给对方 2 次罚球以及随后的球权。完成技术犯规或违反体育道德犯规的罚球后,比赛将以防守队与进攻队员之间在场地顶端圆弧外传递球方式继续进行。
第9条 如何打球
9.1 在每一次投篮中篮或最后一次罚球中篮后(不包括第 8.5 条): ——非得分队的一名队员在场内球篮正下方(而非端线以外) 将球运至或传至场地圆弧线外的任意位置重新开始比赛。 ——此时,防守队不得在球篮下的“无撞人半圆区”内抢断球。
9.2 在每一次投篮没有中篮或最后一次罚球没有中篮后(不包括第8.5 条)。 —— 如果进攻队抢到篮板球,则可以继续投篮,不需要将球 转 移至圆弧线外。 —— 如果防守队抢到
技术犯规篮板球,则必须将球转移 至圆弧线外(通过运球或传球的方式)。
9.3 如果防守队抢断球或者封盖投篮,获得球后必须将球转移回 弧线外发动进攻。(通过传球或运球的方式)。
9.4 死球状态下给予任一队的球权,应以在场地顶端的圆弧外交换球开始。即:一次场地顶端圆弧外(防守队与进攻队队员之间)的传递球。
9.5 若队员的双脚都不在圆弧线内,也没有踩踏圆弧线,则被认为“处于圆弧线外”。
9.6 跳球情况发生时,由当时场上的防守队获得球权。
第10条 拖延比赛
10.1 拖延或消极进行比赛(例如不尝试得分)应判违例。
10.2 如果比赛场地装备了进攻计时钟,则进攻队必须在 16 秒之内尝试投篮。一旦进攻队持球(在防守队向进攻队传递球后或 在球篮下方得分后),16秒计时钟应立刻开始计时。备注:如果比赛场地没有装设进攻计时钟,并且某队消极比赛,裁判员应以最后 5 秒倒计
时报数的方式警告该队。
第11条 替换
当球成死球并且防守队与进攻队队员之间完成传递球或执行罚球之前,允许任一队替换球员。替补队员在其队友离开场地并与之发生身体接触后,方可进入场地,替换无限制次数。替换只能在球篮对侧的端线外进行,替换无需临场裁判员或记录台裁判员发出信号。
第12条 暂停
每队拥有1次 30 秒的暂停。队员可以在死球状态下请求暂停。
第14条 取消比赛资格
队员累积两次违反体育道德犯规(不适用于技术犯规),在其被裁判员取消比赛资 格的同时也将被比赛组织者取消其在该赛 事中的参赛资格。赛事组织者将立即取消一切涉及暴力行为、言语或肢体的攻击行为、不正当影响比赛结果。
第15条:规则解释权由界首市体育局负责。
第16条: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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