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要⾛哪些流程
具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有它⼀定的局限性。在对于外来资⾦的流⼊和流出,国家对其的把控还是相当的严苛。⼀⽅⾯,欢迎外资的纳⼊,同时也需要核实资⾦的合法性。公司外资转内资事宜主要涉及外经贸、⼯商、外管、税务、海关共五个主管部门,相对⽐较繁琐和复杂。那么,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要⾛哪些流程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整体流程
2、收购⽅分别与外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拟发⾏⼈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3、交易完成后于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获得完税证明(⼀般需在申报纳税前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
4、向海关补缴关税;
6、向税局补缴增值税;
7、向⼯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8、拟发⾏⼈向外管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
9、收购⽅申请购付汇并将股权转让款(⼀般⾸期⽀付51%以上股权转让款即可)汇出;
10、⾃⼯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收购⽅应当办理的程序
若为⾃然⼈收购,则不涉及该程序;若为相关公司收购,则该收购⽅需履⾏董事会会议(如有)、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决定(单⼀股东情况下)等内部审批程序。
三、拟发⾏⼈应当办理的程序
(⼀)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若公司并未建⽴董事会,⼀般届时由执⾏董事出具决定即可。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的批准或核准⽂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企业最新⼀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8)新中⽅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为⾃然⼈的,提供⾝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件(原件1份);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外资股东与境内法律⽂件送达接受⼈签署的《法律⽂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商主管部门: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致”);
(4)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原件1份);
(5)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6)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8)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企业法⼈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10)⽼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可能不需要,准备,待⽤)。
(三)外汇主管部门:境内机构或个⼈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股权应办理的程序及需提交资料
(1)被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续;
(2)境内收购⽅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购付汇⼿续;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站上下载办理业务流程及申请表格,依次进⼊“资本项⽬办事指南”→“市场业务”→“股权转让业务核准”→“境内机构及个⼈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下载《股权转让购付汇申请表》。以下资料由境内收购⽅申请,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加盖公章
①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②外经贸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件;
③股权转让协议;
④被收购企业最近⼀期的验资报告(若验资报告中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转让前实际股权结构不⼀致,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收购企业最近⼀期的审计报告(附最近⼀期外汇收⽀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⑥与转股后收益⽅应得收⼊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对外⽀付税务证明);
⑦银⾏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收购⽅外汇账户或⼈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股权并购后企业⽆外⽅持有股份的,办理完购付汇⼿续后,再由被并购企业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注销⼿续。
(四)税务主管部门
1、若拟发⾏⼈成⽴以来享受过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经营期限不⾜10年的,则可能需补税;
2、就外资转内资事宜⽽⾔,尚需就股权转让事宜缴纳所得税并办理完税证明;
3、补缴增值税
4、鉴于纳税⼈税务登记内容即注册类型改变发⽣变化,应当⾃⼯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若纳税⼈提交资料不齐的,需补充完整相关资料后,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五)海关主管部门
1、补缴关税
2、办理海关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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