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格有限合伙人(QFLP)的相关资料
[QFLP]
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有限合伙人,是指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
[QFLP制度]
即给予认定的合格有限合伙人一定的投资额度,允许其将外币换成人民币在国内进行投资,该制度借鉴于A股市场的QFII制度。
[LP]
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简称:LP。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包括投资者在内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境内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向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增值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
QFLP大事记
·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正式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标志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 2011年1月,消息人士透露,QFLP试点方案已经得到国家外管局首肯,春节前即可出台。
· 2010年10月,上海版QFLP方案近期已经原则性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这是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申请QFLP试点城市中第一个获批的方案。
· 2010年4月,上海市又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 2010年3月,QFLP制度方案上报国务院,等待审批。北京、天津、上海已分别递交了申请方案,吸引外资PE落地。
· 2009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国内率先出台了《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 2008年8月,上海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启动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工作。
上海可能的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一家外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一家外资投资企业,如两者都通过试点,外资投资企业可进行境内投资。同时,外资管理企业可以在外资投资企业总募集金额的5%范围内结汇投资于外资投资企业。但根据《办法》第18条的规定,外资投资企业将受制于外资产业政策限制等外资法律体系的规定。
第二种模式是,管理企业是一家外资管理企业,其管理的基金是一家纯内资人民币基金。如外资管理企业通过试点,其可以在基金总募集金额的5%范围内结汇投资于该内资基金,
并且不影响内资人民币基金的法律属性。
第三种模式是,管理企业是一家内资管理企业,其管理的基金是一家外资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投资的问题,外资投资企业需要得到试点批准。该外资投资企业将受制于外资产业政策限制等外资法律体系的规定。
上海本月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告合格有限合伙人(QFLP)正式在地方层面启动。在此制度下,被授予资格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人民币换汇额度,将资本金换成人民币,投资国内企业,在获得收益之后,通过托管账户将所得人民币换成美元退出。
此前天津也曾做过类似尝试,2009年初,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方案时,天津试图推进QFLP试点,内容是1亿美元规模以下外资PE可全部兑换为人民币,试点基金为软银中国和中信资本。但在最后时刻,被监管层驳回。
上海方案的一大突破在于,其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只要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的5%,该部分出资就不
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也就是说,如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普通合伙人,简称GP)出资不超过5%,而其他出资人(有限合伙人,简称LP)均为内资,则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被看作内资。在此情况下,该企业便可以投资许多原来对外商投资企业设限的领域,也不需走项目的外资审批程序,而且不改变被投资企业的内资属性。这样,被投资企业未来重组和上市流程可以得到极大简化。但该方案对LP的出资比例、出资金额、换汇流程等缺乏明确规定,还需要上海市各部门的协调、国家监管部门的审批、尤其还需要国家立法的支持。
试点方案的推出对引进外资PE并促进国内PE行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一直以来,外资PE和中资PE都面临募资、投资规模偏小的问题,一个原因是国家政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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