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准入
第三章投资便利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五章政务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大在特区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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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第八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投资准入
第九条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质量。
第十条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适用国家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第三章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优化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
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市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用房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用房的指引和协调,稳定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合理用房预期。
第十六条支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园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
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规范园区管理,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和做法,保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涉外收支提供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探索实施外籍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规定区域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
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便利化方式提供服务:
(一)需要相关人员现场办理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
(二)需要使用证件、证照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以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
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依法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市、区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二条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侵权责任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英文等其他语种译本或者摘要。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推荐本企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本市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专家参加全国或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健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