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经常项目下外汇相关业务
9.1. 德州市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下外汇相关业务办理
9.1.1. 办公地点: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99号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
心支行综合服务大厅
乘车路线:5、107路公交汽车到“行政中心”站,向东走十字路口东南角,或6、101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向北,第一个红绿灯路口东南角,(康博大道与东方红路十字路口东南角)。
9.1.2. 对外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4:00-17:00
9.2. 个人业务
9.2.1. 提取大额外币现钞备案业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提钞用途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向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事前报备。
提取大额外币现钞备案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9.2.2.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核准业务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汇现钞数额记录的,并且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出境目的国名称、出境携带超限额外币现钞事由及携带外币现钞数额等);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相关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
(5)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现场领取。
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出境人员遗失《携带证》的,原《携带证》是由银行签发的,持上述材料向原签发银行申请《补办证明》,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凭银行签章的《补办证明》出具核准件,出境人员凭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原《携带证》是由德州市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应持补办申请和上述材料向德州市外汇管理局申请。
(3)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a. 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b. 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c. 政府领导人出访;
d. 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e. 其他特殊情况。
(4)《携带证》应由外汇局签发,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外币现钞携带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9.2.3. 购买超过限额的旅行支票核准
个人用其外汇账户内资金,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超过等值50000美元的,或用外币现钞一次性购买外币旅行支票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应向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申请核准,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其办理购买外币旅行支票手续
购买超过限额的旅行支票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申请书(出境目的国名称、出境申请大额旅行支票的事由及金额等);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包括往来港澳地区的通行证);
(4)境内个人用外币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的,还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个人还应提供其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证明其合法外汇来源的证明材料;
(5)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9.3. 企业业务
9.3.1. 货物贸易项下相关业务(全市进出口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均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
9.3.1.1. 基本信息相关业务
A: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基本信息登记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在德州市的境内机构(含异地企业和驻华机构代表处)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在开户银行办理登记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手续,也可在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单位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后,再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具体资料要求企业可电话咨询(************)。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驻华机构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当场办理。
注意事项:
(1)上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不需到外汇局登记企业信息;
(3)境内机构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开
户手续;
(4)变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和关闭账户,在银行直接办理。
B: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在德州市的境内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可在开户银行办理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手续,也可在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后,再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需写明变更的事项、过程);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驻华机构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驻华机构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当场办理。
注意事项:上述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9.3.1.2. 名录相关业务
办理流程:企业准备材料,提交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审核后当场办理。
A:名录登记业务
企业在首次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前需到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企业法人务必仔细阅读,熟知权利和义务);
(6)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对外贸易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当场办理。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中《申请书》和《确认书》企业自行从互联网下载、填写,其他材料均需提供有效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B:名录变更业务
辖内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办理名录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档案信息变更申请表》(现场填写,须带企业公章);
(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交变更后的相应批准证书;
(5)其他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当场办理。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除《企业档案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均需提供有效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C:名录注销业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名录申请书;
2.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当场办理。
9.3.1.3. 报告业务
办理流程:网上报告企业自行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现场报告由企业准备材料,提交德州市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科审核后进行办理。
A:网上报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内,通过货物贸易
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报告。
B:逾期未在网上报告的业务报告
企业逾期进行网上报告,应及时到德州市外汇管理局进行现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