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厂业务培训资料
  一、什么叫转厂:
  转厂指的是:在中国内地由合资企业或者外资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用产品,转向另一个在内地的合资企业或者外资加工企业进行组装、加工。从商品流通来看,转厂在国内进行,属于国内交易。但是,因为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出口产品,而且交易双方大多是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结算都是在用外汇进行,所以转厂被视为是加工贸易的一环。
  也就是说指的是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转厂涉及到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企业在办理货物的转厂手续时,需要同时向两个主管海关提出申报手续,其中转入方申报和办理进口手续,转出方申报和办理出口手续,而货物不需要真正出口,直接由国内的一个厂商发送到另一个厂商的货物转移方式:
  -本关区转厂:系指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监管企业中监管货物的转移,是所有转厂手续中最为简单的一种方式。
  -跨关区转厂:系指在同一海关管辖区内的不同主管或监管海关之间进行货物监管的转移,由於海关较容易取得资料,或从电脑数据库中查索到,故此,办理货物转厂时,也可以较为简化。
  -跨省区转厂:系指涉及不同管辖的海关区域之间,进行货物监管的转移。由于不同的海关管辖区域,而有关资料存档和电脑联系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在办理海关手续的程序上也有所不同。跨省区转厂,需要办理如下的海关程序:
  1、由转出方企业,持凭转入地海关开出的《申请表》和其他转厂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手续。
  2、采用公路运输的,将《申请表》及经电脑确认的《申报单》,由转出方企业带交指定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3、采用海运、铁路、航空运输的,将《申请表》及《申报单》由转出方企业交相关海运、铁路、航空主管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转入方企业,凭转厂单证到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由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开具《申请表》
做关封后,由转入方企业带交指定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5、办理转厂手续时,转厂货物需一次申请分批运输的,转入方企业在办理结转申请时应申明并经转入地海关同意,予以批注和累积。
  二、什么条件下需要转厂?
  企业有退税需求,需要通过转厂(出口复进口)中的出口环节达到退税目的;
  交易双方报关资料不符合,需要通过转厂进行调整;
  交易双方中的加工贸易企业有核销的需求。
  三、转厂的类型有哪些?
  公司或工厂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般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型企业。
  因此,转厂基本上分为三种交易类型:一般贸易企业之间;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
  四、每种类型的交货方式是怎样的?
  1、一般贸易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进行自由的贸易买卖,如果发货方企业需要退税,在深圳地区及周边企业可以通过香港一日游解决此问题。这是转厂的一种特殊形式。
  2、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的交易又分为几种情况,其中如果交易货物的海关编码相同,可以进行深加工结转;如果海关编码不同,则需要通过转厂处理,其间,根据编码不同的程度(是大类不同还是小类不同),则要采用不同的转厂方案。
  3、一般贸易企业与加工贸易型企业之间的交货方式,则要根据收发货不同而为两种情况。
  (1)如果发货方是一般贸易企业,收货方是加工贸易企业,交货方式如下:
  卖方——一般贸易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达到退税或交货目的),买方——加工贸易企业用手册报进口(只需要手册备案就OK了,不需要交税)。
  (2)如果发货方是加工贸易企业,收货方是一般贸易企业,交货方式如下:
  卖方——加工贸易企业将货物出口到保税区(达到手册核销目的),买方——一般贸易企业报进口。
  五、转厂对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1、缩短企业间的交货周期,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
2、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只要你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可以与大型的外资企业合作,转厂无疑是一种相对优越的交货方式
                      第二章转厂流程:
  一、深加工结转(转厂)的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加工复出口,是指由一个企业将海关监管的货物,转移到另一海关监管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监管货物的转移手续的行为。
  二、办理条件:
  1、转入、转出企业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即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转出、转入企业应在手册的有效期内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
  3、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并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登记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按规定需提交的单证
  四、办事流程:
  1、转出企业持《登记手册》、《申请表》(一式四联)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2、转出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3、转出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当海关同意受理和准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4、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5、转出地海关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
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五、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1、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⑴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⑵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⑶转厂合同;
  ⑷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⑴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⑵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⑶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⑷转厂合同;
  ⑸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3、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⑴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⑵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⑶有关合同;
  ⑷进口付汇核销单。
  4、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5、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6、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
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