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现⾏的规定,⼀年法定的⼯作时间为:250天。
2、《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制度⼯作时间的计算
年⼯作⽇:365天-104天(休息⽇)-11天(法定节假⽇)=250天
法定休息日 季⼯作⽇:250天÷4季=62.5天/季
⽉⼯作⽇:250天÷12⽉=20.83天/⽉
⼯作⼩时数的计算:以⽉、季、年的⼯作⽇乘以每⽇的8⼩时。
⼆、⽇⼯资、⼩时⼯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据此,⽇⼯资、⼩时⼯资的折算为:
⽇⼯资:⽉⼯资收⼊÷⽉计薪天数
⼩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
⽉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三、2000年3⽉17⽇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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