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休息 2
第一节 日休息 2
第二节 周休息日 3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 休假 4
第一节 年休假 4
第二节 探亲假 5
第三节 婚假 7
第四节 丧假 7
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 7
第六节 病假 8
第七节 工伤假 9
第八节 事假 10
第九节 公假 10
第四章 加班加点 10
第五章 附则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
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二章 休息
第一节 日休息
第四条 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周休息日
第八条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一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一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一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一十三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
㈡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
㈢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
㈣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㈤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一十四条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法定休息日
㈠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㈡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第一十五条 属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三章 休假
第一节 年休假
第一十六条 员工在建设银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第一十七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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