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考勤管理,考核员工出勤和休假情况,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为员工绩效评估提供依据,营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特制订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分子公司、事业(部)可参照执行,相关实施细则报备集团人力资源部。
、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周 5 天,每天 8 小时工时制,正常作息时间为 09:00~18:00,午餐休息时间为 12:00-13:00。
四、考勤规定
1、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进行指纹考勤,经集团审批备案免于指纹考勤的员工除外。
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
2.1 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2 小时(含,视为 2 小时缺勤;2 小时-4 小时(含,视0.5 天缺勤;4 小时以上,实际缺勤时间视为缺勤不满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上班或下班不打卡的,视为 0.5/次缺勤。
2.2 一个月 5包括)以内未打卡,由部门负责人和事业领导/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视为出勤,5 次以上视为 0.5/次缺勤。
3、人力资源于次月 4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上月考勤情况,并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由部门负责人、事业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备案至人力资源部。五、休假规定
1、法定假
所有公司员工按规定享受如下法定全薪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清明节 1 天、国
际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
如遇国家调整法定节假日,则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准。
2、年休假
2.1 公司员工试用期满后,可按照国家规定开始享受年休假,具体天数如下:
2.1.1 员工累计工作超过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为 5 天;
2.1.2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为 10 天;
2.1.3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为 15 天;
2.1.4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2 年休假假期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期休完,休假最小单位为 1 天。当年度的年休假需在当年年底前享受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最晚于次年春节前享受完毕。
2.3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4.1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2.4.2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2.4.3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2.5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且符合本项第一条规定的,如未能提供上家公司休明,则按以下方法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6 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员工未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予以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员工已休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7 若本规定与国家或各公司所在地市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及各公司所在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它规定内容的效力。
法定休息日
3、婚假
3.1 婚假为连续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
3.1.1 浙江地区: 给予 3 天法定婚假;
3.1.2 北京,上海地区:给予 10 天婚假;
其他地区则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3.2 员工地区归属原则上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地为主,工作所在地为辅的原则。
3.3 试用期员工待试用期满后方可使用婚假。员工请婚假须本人凭结婚证申请,且需一次性休完。婚假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员工的结婚证书开出之日不在本公司雇佣期内的,则员工无权享用婚假。
3.4 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5 若本规定与国家或各公司所在地市关于婚假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及各公司所在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它规定内容的效力。
4、产假
4.1 假期规定:产前假、产假和哺乳假须由员工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公司领导批准生效,并报备人力资源部。生育假期为连续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1.1 产前检查:女员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给予 0.5 天的产检假,计作劳动时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事先向直接上级请假, 并协助安排好工作,事后提供相关产检证明。
4.1.2 产前假:女员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可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4.1.3 产假:女员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4.1.3.1 公司女员工孕产期凭医院证明,可享受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4.1.3.2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1.3.3 女员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42 天产假。
4.1.3.4 奖励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浙江、北京、上海地区增加奖励假 30 天,其他地区则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4.1.4 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公司对其婴儿一周岁内,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4.2 员工地区归属原则上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地为主,工作所在地为辅的原则。
4.3 产假期间,月度工资按 50%标准发放,由产后领取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公司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发承担。生育保险基金多于产假期间已发工资部分则补贴给女员工,生育保险基金少于产假期间已发工资部分则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分配情况提出分配意见,由人力资源统一核发。
4.4 若本规定与国家或各公司所在地市关于产假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及各公司所在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它规定内容的效力。
5、护理假
5.1 男员工配偶分娩,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护理假为连续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1.1 浙江、北京地区:给予 15 天护理假;
5.1.2 上海地区:给予 10 天护理假;
其他地区则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5.2 护理假须在配偶分娩前后一个月内申请,护理假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和子女出生证明。
5.3 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5.4 若本规定与国家或各公司所在地市关于护理假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及各公司所在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它规定内容的效力。
6、丧假
6.1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配偶父母死亡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祖父母、兄弟妹亡故,可享受丧假 1 天。
6.2 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6.3 若本规定与国家或各公司所在地市关于丧假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及各公司所在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它规定内容的效力。
7、病假
7.1 员工请病假须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包括医院病历、病明医生注明建议休息天数等材料,并经所在部门批准报人力资源备案。病假为连续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
日。
7.2 病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 50%发给病假工资。
7.3 若本规定与国家或各公司所在地市关于病假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及各公司所在地市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它规定内容的效力。
8、事假
8.1 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全部工资。
8.2 事假期满但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申请续假,经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如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六、请、休假审批流程
1、法定假期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拟文,集团办公室统一发文通知。
2、其余假别通过“请假、休假审批流程”,必须提前办理休假申请,将根据请假时长逐级审批:
2.1 部门总经理/总监以下级别人员请假:
2.1.1 请假 1 天以内1)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1.2 请假 1—3(含,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备事业领导/分管领导;
2.1.3 请假 3 天以上,提交部门负责人、事业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备集团总裁/执行总裁。
2.2 部门总经理/总监及以上级别人员请假:
2.2.1 请假 3 天以内,提交事业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报备集团总裁/执行总裁;
2.2.2 请假 3 天以上,由事业领导/分管领导、集团执行总裁(集团总裁)审批。
3、原则上,除了丧假和病假,其他假别都必须提前三天以上提出申请并征得相关领导同意。由于突发性原因无法预先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的,须电话或邮件向中心/公司/事业部下属部门负责人申请,在获得同意后方为有效,并于上班后三日内持相关有效证明及时办理补假,补假手续需注明“已事前经部门负责人电话或邮件批准”。超过三日办理的补假手续将不
予认可,按照事假处理。
4、员工请假期满或提前结束假期回到工作岗位,需向请假审批领导汇报销假。
5、休假前应办理好工作的衔接,避免休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未经批准或未完成工作移交,不得擅自休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6、 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如为其他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或者自营营利性事业的, 属于严重违纪行为,集团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七、旷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
3、经员工者确认、集团调整岗位后,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或提出调动、辞职等申请未得到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以欺骗手段请假者。
旷工为违纪行为,按日工资的 2 倍处罚;旷工 2 天除扣除相应工资外,酌情扣减年终
奖金,并给予书面警告。一年内累计旷工 3 天者,集团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