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1.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
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
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明确了三类人无需办
理汇算清缴。适用这个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笔记本散热性能排行一、免予汇算政策适用时间
前两项,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汇算,实质是通过对程序的豁免设定了免税优惠。根据财税公告2019年第94号,此优惠适用期
限为2019年和2020年两年。
第三项“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依据是《 个人所得陈钰琪
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
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条例规定,“在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情况下(说白了就是在收入减
除费用和减除专项扣除这两项普遍扣除之后仍有余额的纳税人),只要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任何一项,就需要汇算清缴。因为这三类所得的预扣率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在绝大
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
条例还规定,只要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仍然需要汇算清缴。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综合所得
中包括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这已经符合上述需要汇缴的情形,所以列入汇缴范围;二是综合所得中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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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但由于从两处以上取得,两个用人单位都要扣除减除费用,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形,就需要
补缴税款了,所以要汇算清缴。
如果纳税人只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就同时不符合上述两种需要汇缴的情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职单位依法预扣预缴,其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并不需要汇算清缴。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一般即属于这种情形。
但在纳税人取得了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至少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中的任何一项所得的情形下,仍然存在预缴税额与应纳税额一致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按实施条例
的规定,应该汇算清缴;但根据44号公告,并不需要汇算清缴。这是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简
化汇缴程序要求的举措。这一步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为在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申报的情况下,
纳税人所有的收入和扣除信息全部收集到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并且实现了一户式的集成。如果需要
纳税人汇算,也只是对上述信息点一下确认而已。而44号公告豁免了纳税人一键确认的义务。
因为条例第25条规定,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只有申请退税,才需要汇算清缴,所以“不申请年度汇算
退税的”也不需要汇算清缴。根本原因在于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权利是可以自我处分的,没有理由
强求纳税人必须申请退税。
综上,第三项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由于有实施
条例为依据且有技术上的可操作性,所以这个政策的适用时间应该是长期的。
二、免予汇算政策适用范围
情形一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1. “收入”指的是毛收入还是减除费用后的净收入?
《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
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收入”减除费用后,称之为“收入额”。此处的“收入”的含义应与个税法保持一致,指的是未减除费用之前的毛收入。
2. 最大优惠限额分析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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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
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
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果纳税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上述规定并未要求纳税人选择一处用人单位扣除减除
提前批费用,所以两个用人单位都可以扣除减除费用。举例说明这个政策给纳税人带来的最大优惠。
自然人张三在2019年全年每月从两个单位都取得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没有5000元减除费用以外
的任何扣除项目。因为张三全年综合收入所得未超过12万,符合这个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不汇算清缴。张三的每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全年预扣预缴税额为零。但如果没有
这项政策,该纳税人需要缴个税:(120000-60000)*10%-2520=3480
这也是纳税人从这项优惠政策中可能享受到的最大优惠数额。
当然两个单位都不缴社保,会违反社保征收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在此只是举例提
示一下,这个税收优惠可能产生的途径。
3. 延伸问题
一个人同时受雇于两个单位,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两个单位都缴纳社保还是其中一个
单位缴了就行?如果两个单位都不为该员工缴纳社保,应该处罚哪个单位?还是两个都处罚?让哪个单位
限期改正?
这是社保领域的问题。目前的征管模式是社保机构核定、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已经实现了自然
人税收信息的一户式档案管理,某一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种所得、扣除等信息都集成于自然人一户式
档案中。自然人的任职、受雇信息,社保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唾手可得。这个问题如何作政策应对,少
缴社保的合规风险如何防范,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男婴儿名字大全4. 题外
可能根本的令人纠结的原因还在于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判断上。这两种关系的区分,不仅仅需要
依靠技术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分析,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政府对劳动关系干预的政策走向。此类劳动人事诉讼,法院都还理不清呢,税务局目前深度参与的难度更大。但这两者的区分,不仅涉及社保的缴纳,还涉
及到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划分,涉及到是否交增值税的问题。税务机关想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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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冲,也是比较难啊。
情形二 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通过试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以免予汇算、缴纳。一般情况下,只从一处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的纳税人,预扣预缴金额即等于应纳税额,无需补税。常见的需要补税的情形即为条例第25条规
定的需要汇缴的情形 :
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两个单位都要为纳税人扣除5000元的减除费用,会导
致减除费用的重复扣除。这样很有可能会产生应补税额。
二是取得了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综合所得。这又分为几种情况,1.本身工资薪金比较高,或者由于
取得了较高的其他综合所得导致税率跳档,导致实际整体税负高于预扣率20%,这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
因为税负高,交得多,剩的也多啊;2.取得了4000元以下的其他综合所得,因为预扣的时候要减除800元
费用(费用比例超过20%),但在汇缴的时候只能适用20%来计算费用,前期多扣的费用,在汇算清缴
的时候仍然要补回来。但更多的情况下,整体税负不高于20%的中下等收入体,在取得其他综合所得的
情况下,一般是可以退税的。
以上两种情形,如果经过试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仍然可以免予汇算清缴、缴纳税款。
不能豁免汇算的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豁
免汇算清缴政策。例如: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不超过12万的综合所得,但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并
不能适用免于汇算政策,仍然需要汇算清缴,补税。
《 个人所得税法》 第13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考虑:
一是要求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或者在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是否可以直接通过汇算清缴程序办理?
虽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上述补税期限与汇算清缴的期限(3月1日至6月30日)并不一致,但
根据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62号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
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通过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程序办理。根据该规定,纳税人履行汇算清
缴程序,必然符合次年6月30日前的时点要求。但税务机关就无权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之外缴纳税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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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如果纳税人在申报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税款之后,综合收入仍然未超过12万,且仍然有应补
税额,能否豁免汇算清缴?
例如,自然人张三在2019年全年,从两个单位每月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4900元。两个单位在分
别减除5000元费用后,预扣预缴税款为零。从第三个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未代扣代缴个税。
张三按照税法规定,在2020年的3月1日将2400元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了个人所得税2400*(1-20%)*20%=384元。
如果张三仍然需要汇算清缴,则其应补税额=(4900*2*12+2400-5000*12)*10%-2520-
384=3096元;如果能豁免汇算清缴,张三的腰包里就会多留下3096元。这样也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
容妃延禧攻略张三已经弥补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缺陷,恢复到了正常状态。
但这只是论理性的探讨。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
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汇缴的政策范围内。从文理性层面讨论,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争议了。所以,
不必在进入论理性的讨论。张三仍然应该汇算清缴。
问题紧接着又来了,因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操作,导致张三多缴了税,是否不公平?这个问题我们
在后面讨论。
三、争议问题
1. 纳税人如何判断自己的收入是否被依法预扣了?
一是比较双方约定的价款数额和实际收到价款之间是否有差额,差额是否等于应扣税额;
二是从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是否有对应的收入和预缴税款信息;
三是及时索要扣税凭证。
2. 如何预防自己收到的所得未被依法预扣?
一是保存好双方约定价款的凭证或聊天记录,以举证实际约定的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
二是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接受支付,以举证实际接受的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的价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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