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程施⼯,是建设项⽬在完成⼯程设计和施⼯招标后进⾏建筑产品⽣产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周期长、涉及⾯⼴、管理难度⼤的特点。签订好建设施⼯合同,⽆论对发包⼈(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施⼯单位)都是⼗分重要的。
订⽴⼯程合同前,要细⼼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特点和当事⼈⾃⾝情况,设想在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词要准确,发包⼈和承包⼈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或疏忽⽽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带来困难,使施⼯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仔细阅读使⽤的合同⽂本,掌握有关建设⼯程施⼯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前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普遍采⽤建设部与国家⼯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程施⼯合同》⽰范⽂本。该⽂本由协议书、通⽤条款、专⽤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条款”⼗分重要。因为这⼀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如何签订“专⽤条款”,更重要的是
当“专⽤条款”中某⼀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条款”中的对应条款⾃动成为合同双⽅⼀致同意的合同约
签合同注意事项
定。
有关建设⼯程施⼯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建筑安装⼯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程施⼯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规定》、《⼯程建设项⽬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规定》等。
⼆、严格审查发包⼈资质等级及履约信⽤。
施⼯单位在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时,对发包⼈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项重要的准备⼯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奠定⼀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承包的项⽬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不合法⽽导致所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效。因此,在订⽴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的资格,审查⼯程项⽬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的履约信⽤进⾏审查。
三、关于⼯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期、质量、造价”是建设⼯程施⼯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的合同条款是施⼯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期的争议多因开⼯、竣⼯⽇期未明确界定⽽产⽣。开⼯⽇期有“破⼟之⽇”、“验线之⽇”、“进场之⽇”之说,竣⼯⽇期有“验收合格之⽇”、“交付使⽤之⽇”、“申请验收之⽇”之说。⽆论采⽤何种说法,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约定开⼯、竣⼯应办理哪些⼿续、签署何种⽂件。对中间交⼯的⼯程也应按上述⽅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程竣⼯验收和⼯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进⾏。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员,采⽤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件及产⽣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程施⼯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程在施⼯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所以均难以⼀次性确定。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四、对⼯程进度拨款和竣⼯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般情况下,⼯程进度款按⽉付款或按⼯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对进度款额认识不⼀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程施⼯。⼀般合同中对竣⼯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五、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总包⽅和分包⽅各⾃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与总包⽅、总包⽅与分包⽅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总包⽅及分包⽅各⾃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分包⽅不接受发包⽅监督和发包⽅直接向分包⽅拨款造成总包⽅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六、明确规定监理⼯程师及双⽅管理⼈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典》明确规定,企业法⼈对它的法定代表⼈及其它⼯作⼈员的经营⾏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程施⼯过程
中,发包⽅、承包⽅、监理⽅参与⽣产管理的⼯程技术⼈员和管理⼈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所知,由此造成双⽅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派出的管理⼈员名单,
明确其各⾃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员、签认范围、程序、⽣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其他⼈员随意签字,给各⽅造成损失。
七、不可抗⼒要量化。
施⼯合同《通⽤条款》对不可抗⼒发⽣后当事⼈责任、义务、费⽤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发包⼈和承包⼈都认为不可抗⼒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国内⼯程在施⼯周期中发⽣战争、动乱、空中飞⾏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雪、洪、震等⾃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通⽤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难以形成共识,双⽅当事⼈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的风、⾬、雪、洪、震等⾃然灾害的程序应予以量化。如⼏级以上的⼤风、⼏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的降⽔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运⽤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程施⼯合同》时,可以运⽤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企业提供⼯程款⽀付担保。
除上述⼋个⽅⾯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份施⼯合同都难以做到⼗分详尽、完美,合同履⾏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