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租房合同必须考前须知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费事,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可以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防止出现大的费事。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别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回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当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受权,也可以行使局部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那么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展。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那么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根据。假如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假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假如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那么承租人不
能回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那么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效劳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详细约定,那么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面积是否确实。常有这种情况,租房实际测量的面积比合同上少,这种情况,可以按单位面积扣款,明确载于合同上。
(2) 明确注明租金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由哪一方交或共同以什么比例分摊。
签合同注意事项(3) 明确注明租房的起止日期和款项的详细交纳方法。
(4) 要在出租方的各种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
(5) 注明押金,押金的意义是作为房租迟缴或损坏建筑及物品等情况发生时的风险费用。合
约期满后,假设未发生以上情况,押金应退回给租方。
(6) 须注明天灾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害及合同终止等情况,不须由承租方负责。
(7) 核实出租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拥有者。
(8) 要求出租方在水、电等方面给予方便及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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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租房合同的考前须知 签租房合同的考前须知有哪些?
1、签合同考前须知——一切以书面为准,口头承诺视为无效。
房屋租赁看似简单,但是整个过程其实比拟繁琐;在确认房产平安后,后期能否住得舒适安心,关键就在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一些房东在看房期间表现得非常耐心和热情,并满口容许家具家电一应配齐并保证使用;许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被房东的热情所麻木,没有将房东的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房东往往一口咬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成认不履行之前口头承诺的种种,此时租户也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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