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买房时,签订购房合同⾮常重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常州购房者在买房遇到纠纷后能否把握主动权的关键。下⾯来看看店铺⼩编为你整理的内容吧,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帮助。
签购房合同,这10⼤事项要约定好:
⼀、贷款不成的约定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如果因个⼈信⽤记录不良等原因,导致银⾏不予放贷,则购房者的合同履约能⼒就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事先妥善约定,则购房者要承担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应当争取约定,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贷款达不到预期⾦额或银⾏拒绝贷款,⽽导致购房失败的,买卖双⽅均可解除本合同,购房者可免责并要求开发商退回所交款项。
⼆、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达不到交房条件却强⾏交房;开发商存在⼀房⼆卖,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办理过户⼿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相对来讲,购房者违约的情形和可能性⽐较⼩,基本就是拖延房款⽽已,但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却各式各样,从延期交房到质量问题、变更规划到办证遇阻等等,违约的可能性也相对较⼤。约定违约⾦时,需要注意:
1、在合同⾥应当约定较⾼的违约⾦,在形式上对等的前提下实质上对购房者是有利的。除⾮购房者对⾃⼰的付款预期实在没有把握,可以将延期付款和延期交房的违约⾦约定为房价款的万分之五以上(⼀般开发商会约定为万分之三)。
2、解除合同返还房款时将同时返还同期银⾏存款利息改为银⾏贷款利息,存款和贷款利息的差别⾮常⼤。
3、在履约延迟的情况下,务必按⽇累积计算违约⾦⽽不是约定⼀次性定额违约⾦,要给开发商持续增加的压⼒才对。
4、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开发商的各种违约情形列举出来并分别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没有按期交房、没有按期办理产证、没有使⽤约定的装修材料、规划设计变更未通知、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等等,分别约定切实可⾏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法。
如果只是约定“⼀⽅违约的,应当向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有等于⽆。约定得越详细越好,才能使违约条款落到实处。
三、⼴告内容写⼊补充条款
很多购房者买房,往往都是被开发商所宣传的⼴告吸引。如果让购房者真正决定购买的是⼴告或楼书中的绿地、⽔景、会所或即将实施的市政规划的话,则最好将⼴告内容写⼊补充条款,使其真正成为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的承诺。并约定如果届时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定的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如何计算。
四、⾯积差异咋处理
交房时,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套内⾯积缩⽔。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积和分摊的共有⾯积多少,并约定建筑⾯积不变⽽套内建筑⾯积发⽣误差以及建筑⾯积与套内建筑⾯积均发⽣误差的处理⽅式。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般误差超过3%,可要求退房。
五、明确计价⽅式与价款
很多⼈买房都有这样的遭遇,签订了购房合同,你再去交⾸付的时候,开发商告诉你说,我们的房⼦涨价了,要么按照涨价后的价格来执⾏,要么退房。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明确房屋的计价⽅式和房屋的总价。并明确万⼀涨价了,仍然按照购房合同上的价格来执⾏。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墙体、地⾯、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间防⽔情况,表⾯裂缝等进⾏必要约定。
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明确费⽤由谁出
交房时,开发商可能会列出的相当多的费⽤交纳清单。其中部分为合理,但有很⼤部分很可能为不合理收费。除了契税、公共维修基⾦、印花税、物业费之外,其余配套类费⽤均属于不合理收费。
九、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能否按期交付使⽤
买房时,承诺1:1的停车位,⼩区有超市、娱乐设施等各种公共配套,但这些有可能在交房时,并不能兑现。购房⼈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特别宣传的地下车库和会所,与住房同时
交付使⽤。还应在“如果在规定⽇期内未达到使⽤条件,双⽅同意按以下⽅式处理”的空⾏中,写明购房⼈是否可以选择退房。如不退房,是否可在使⽤条件达到前拒收房屋,房地产商如何⽀付违约⾦及在此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由谁承担等,就此做出具体约定。
⼗、明确基础设施的使⽤时间
基础设施包括:与⼩区建设相配套的供⽔、供电、供热、燃⽓、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
供⽔:购房⼈购房前应搞清⾃⼰所买房屋是属国家⾃来⽔管⽹供⽔,还是⼩区⾃备井地下⽔供⽔。属于前者,购房⼈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区供⽔已纳⼊国家⾃来⽔管⽹;属于后者,购房⼈则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地下⽔的使⽤已经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能出⽰检疫部门确认的符合饮⽤⽔标准的报告。
供电:购房⼈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时,⽤电已纳⼊城市供电⽹络,不使⽤临时施⼯⽤电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电。双路供电的,则应让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时具备双路供电的条件。
供暖:购房⼈购房前也应搞清⾃⼰所买房屋冬天供暖⽅式。市政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
明,房屋交付时,⼩区供热已纳⼊城市供热管⽹;⾃供暖的,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时,⼩区锅炉房已建成并已具备供热条件。
供⽓:供⽓是最复杂的问题,⼊住后“没⽓”,意味着吃饭、洗澡等最基本的⽣活要求都不能满⾜。但房地产商往往以煤⽓、天然⽓公司要求购房⼈⼊住基本达到70%、并且购房⼈装修后经他们再验收合格后才给通⽓为借⼝,仅承诺⼊住达到70%后通⽓,这种承诺显然存在太多不定因素。购房⼈⾄少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房屋交付使⽤时,供⽓设施已⼊户并与市政⽹连通,在⼊住后多长时间内有“⽓”供应,并约定在通⽓前,由房地产商负责采取措施(例如:提供煤⽓罐及更换服务),解决购房⼈⼊住后因“没⽓”⽽造成的实际⽣活困难。
通讯、电视:现在⼈们对⽣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能够通讯和看电视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对房地产商承诺⼩区有通讯系统和电视系统的,购房⼈都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住就能直接使⽤。
签合同注意事项其它:还有⼀些项⽬,购房⼈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的⽇期。如房地产商承诺⾃⾏配备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站点。还有些房地产商承诺社区有红外线防盗系统、公共出⼊⼝电视监控系统、楼内公共区域烟感报警系统、远程查表系统等,都应在合同上写明具体交付使⽤的⽇期。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是⼈们在买房遇到纠纷后能否把握主动权的关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定要注意以上事项。如果对买房的细节不是很清楚或者不能理解合同的条款⼀定要及时联系律师,或者由律师陪同购房。⼀来可以审查合同,另⼀⽅⾯也可以震慑开发商,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范合同⽂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开发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