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裁员补偿时个⼈所得税怎么计算
1.个⼈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次性补偿收⼊(包括⽤⼈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在当地上年职⼯平均⼯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所得税。
⼀、对于个⼈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次性经济补偿收⼊,应按“⼯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考虑到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数额较⼤,⽽且被解聘的⼈员可能在⼀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因此,对于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可视为⼀次取得数⽉的⼯资、薪⾦收⼊,允许在⼀定期限内进⾏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取得的⼀次性经济补偿收⼊,除以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的⽉⼯资、薪⾦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个⼈在本企业的⼯作年限数按实际⼯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2.个⼈领取⼀次性补偿收⼊时按照国家和地⽅政府规定的⽐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医疗保险费、基本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次性补偿收⼊的个⼈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次性安置费收⼊,免征个⼈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具体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经济补偿⾦收⼊-北京市职⼯平均⼯资×3)÷⼯作年限(12年封顶)-可税前扣除⾦额(四⾦)⽉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缴纳个税总额=⽉缴纳个税×⼯作年限(12年封顶)税后实得=税前补偿⾦-缴纳个税总额
举例⼀:
北京员⼯A在某公司⼯作4年,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30,000元。北京2010年的职⼯年平均⼯资为48,444元,员⼯A取得的经济补偿⾦并未超出当地平均⼯资的三倍(145,332元),故不⽤缴纳个⼈所得税。
举例⼆:
北京员⼯B在某外企⼯作7年,离职前⽉薪为25,000元。离职时取得经济补偿⾦200,000元。该员⼯每⽉缴纳四⾦为2688元。
1.⽉应纳税额=(200000-145332)/7-2688=5121
2.⽉缴纳个税=5121*20%-375=649
3.纳税总计=649*7=4545
4.税后实得=200000-4545=19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