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早有规定,而且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完善和细化的。
1.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在该法的第3条和第6条规定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及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财产转让所得进行了明确。第8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取得的所得。第19条明确建筑物的财产原值是指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同时规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第20条明确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
费用。
3.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通知第2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发布《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通知还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2005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整合房地产税收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此通知将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之中。
65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
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根据国税发[2005]8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通知对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7.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规定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通知还针对不同住房类型,就房屋原值的计算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有关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分析
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
二手房交易
个人所得税探讨
□文/乔亮国
2006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通知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有关个人住房转让(俗称二手房交易)强征个人所得税的说法也一时成为社会热点。事实上,通知并不是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了新的应税所得项目,而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会计实务A ccounting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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