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河南和⼭东两个税局进⾏了答疑!
【河南省税务局】
问:
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续费,将部分⼿续费奖励给财务⼈员或申报⼈员,是否合并计⼊⼯资薪⾦?
答: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所得的范围:(⼀)⼯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第⼆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五)个⼈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续费。……
税……(五)个⼈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件规定,个⼈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续费,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所得税所取得的⼿续费,将部分⼿续费直接⽀付给本公司从
事该项⼯作的办税⼈员或其它⼈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所得税,需要并⼊⼯资薪⾦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东省税务局】
问:
我公司代扣代缴收到的⼿续费返还收⼊,⽤于奖励我公司办税⼈员,是否缴纳个⼈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代扣代缴⼿续费返还⽤于奖励办税⼈员需要合并⼯资薪⾦缴纳个⼈所得税。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你们公司怎么操作的呢?
你们公司怎么操作的呢?
中税惠通
授课⽼师: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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