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模式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方支付最初是作为信用中介,解决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其中支付宝是我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快钱在内的诸多第三方支付已成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解析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及税务处理。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市场推广支出
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为了培育用户消费习惯,第三方支付机构经常与商户合作,约定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可享受一定折扣,折扣金额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补足。
税务处理:
对于商户而言,应仅就向消费者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商户向第三方支付收取的金额应理解为商户为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由商户应向第三方支付开具市场推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对个人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0号)规定,对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消费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取得的价格折扣或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一般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即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划付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或称服务费。起初,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均对个人(2C)业务免征手续费,仅对企业(2B)收费,且收费率极低,凭借巨量的资金结算金额产生盈利。目前,以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陆续开始对个人业务收取手续费。
结算业务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支付给银行的结算手续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因第三方支付机构最终依托各银行进行资金划付,因此在资金结算时,需支付银行相应的服务费。
2.人力资源费。人力成本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成本,因利润来自于市场占有份额,因此,需不断的进行各个系统、渠道、模式的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