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个税征管给我们的启示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月收入额除出费用定到一千六百元。到此为止,尘埃落定,似乎没有什么争论了。我们以为,看看国际个税征管中的各种情况,我们还应该向国外个税征管办法学习,使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完善、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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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研究了国际上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管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以为我们应该向国外政府学点个税管理的具体办法,分述如下:
一、高收入者没有“宽免额”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
在美国税法中规定了“宽免额”这个概念,相当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免征额”。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宽免额”是不固定的,一般来说,美国联邦个税法规定的“宽免额”约为7500美元,这和美国最低法定年薪10万美元相比,几乎每个人都有缴税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税法实行的是“宽免额分段扣减法”,也就是说,当个人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
后,“宽免额”将全部取消。这样以来高收入者就没有“宽免额”,它使税收公平原则得到了充足的体现。美国的个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在我国2004年中,据统计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1737亿,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额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中,已经违背了它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也和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完税事实相违背。正因为如此,我国才于2005年7月6日,下发了“国税发[2005]120号文”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公里规范等方面,系统而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式方法。直到2005年10月27日。现在免税额是2000元。由此可见成效显著。
但是,这只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取得的初步成果,“高收入者没有扣除标准”还没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