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了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气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气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固定式内燃机、单机输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气电厂  gas-fired power plant
使用天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沼气等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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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现有燃气电厂  existing gas-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气电厂。
[来源:GB 13223—2011,3.4,有修改]
3.3
fangfang新建燃气电厂  new gas-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气电厂。
[来源:GB 13223—2011,3.5,有修改]
3.4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GB 13223—2011,3.3]
3.5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含氧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
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来源:GB 39726—2020,3.28]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9726—2020,3.22]
3.8
密闭  airtight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9726—2020,3.23,有修改]
4 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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