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4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个人】杨颖 
【当事人-公司】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奇珍 
【代理律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杨颖 
【本院观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案中,北京更美互动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营利性企业,杨颖作为知名演艺人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北京更美互动公司未经杨颖许可擅自在运营管理的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杨颖的肖像照片,以达到吸引用户关注、浏览涉案的目的,
构成对杨颖肖像权的侵犯,故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对侵犯杨颖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杨颖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杨颖肖像权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一审法院考虑杨颖的知名度、北京更美互动公司的过错程度、杨颖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向杨颖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北京更美互动公司赔偿杨颖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北京更美互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5:49: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颖(艺名:Angelababy)系演艺人员。杨颖委托律师事务所使用IP360区块链取证方式进行电子证据保全,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录像内容显示:在搜狗搜索栏内输入“更美研究所”,点击“搜”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微
信“更美研究所”(号:×××)认证主体为北京更美互动公司,上述于2019年9月29日发布的文章《99%女星换头都不如baby惊艳,竟是因不适合整形,你是适合整形的脸吗?》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12张;于2019年8月30日发布的文章《颧骨凸太阳穴凹陷显老10岁?看完这篇,多边形脸不用动刀就能变流畅!》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1张;于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文章《baby最怕的不是离婚,脸崩,而是…》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3张;于2019年6月9日发布的文章《人间富贵花脸已经out,浓淡相宜的水墨画才是真绝!》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1张;于2018年12月23日发布的文章《为什么刘亦菲染黄发就跌下神坛,baby染完变混血?》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5张;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文章《热巴景甜等众女星被赞人间富贵花,究竟什么样的五官才能上榜?》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1张;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的文章《她和舒淇一样是发嗲女神,为什么会遭90%女人讨厌?》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3张。于2018年11月2日发布的文章《为什么同样颧弓外扩,章子怡比舒淇脸小这么多?》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4张;于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文章《外国人眼里凤美过baby,中西方审美差距真这么大》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4张;于2018年10月12日发布的文章《比热巴侧脸更美的人终于出现了,鼻子高就有立体感竟是个误会?》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3张;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的文章《又一个
富二代被“假脸”骗700多万,43岁大妈只用20分钟换脸就成准豪门媳妇…》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7张;于2018年4月12日发布的文章《整牙如换头队又多了一位,他的效果和baby一样逆天!》中使用了杨颖肖像照片2张,上述涉案文章中共使用杨颖肖像照47张,文中另有其他众多人物形象,文章内容与整形美容相关,文末有二维码关注字样。杨颖为证明其系中国知名影视演员,提交了杨颖百度百科网页及杨颖微博首页打印件用以主张其肖像具有高度商业价值。一审庭审中,杨颖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故撤回了要求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杨颖提交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视频及截图、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anglababy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北京更美互动公司未经杨颖允许,在用于宣传推广整形美容的中使用了杨颖的照片,且具有营利目的,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应当承担侵犯杨颖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杨颖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当庭撤回了要求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故人民法院对此诉求不再处理。关于杨颖
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北京更美互动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在综合考虑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方式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后,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因为北京更美互动公司是在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杨颖的肖像图片,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为宜,故对于杨颖要求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杨颖系知名艺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将杨颖的肖像照片直接与该公司所经营的美容整形业务结合使用,可能为该公司带来实际利益。鉴于杨颖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及北京更美互动公司因使用杨颖肖像照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且北京更美互动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使用杨颖肖像照片所获经济利益,故在综合考虑杨颖的知名度、北京更美互动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时间等因素后,酌定北京更美互动公司赔偿杨颖经济损失4.5万元,杨颖主张的赔偿部
分数额过高,不予全部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更美研究所”(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就使用原告杨颖肖像图片一事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将依据原告杨颖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颖经济损失45000元;三、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