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与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母亲节都送什么礼物
仓库管理员工作内容【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 
【审理法官】郝卫雷雯刘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某某;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 
【当事人】张某某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 
【当事人-个人】张某某 
【当事人-公司】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 
胡歌爆炸头【代理律师/律所】陈亚楠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雷金平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亚楠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雷金平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亚楠雷金平 
【代理律所】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 
【本院观点】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上诉人处上课时受伤,被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上诉人处上课时受伤,被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上诉所称一审法院认定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之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按照38天计算营养费、按照60天计算护理以及以1000元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诉人的伤情和客观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提出应当支付其律师代理费之上诉请求,虽然上诉人提供支持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受伤后全额支付了医疗费,后因其他赔偿数额未协商一致形成本诉,一审判决作出后未提出上诉,不存在明显不当的行为,上诉人的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退还张某某课程培训费和绘本押金的请求,该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庭审时明确表示上诉人可拿着票据到被上诉人处直接退还,故本院对于该请求不予处理,由上诉人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1: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8日,原审原告张某某在原审被告小
天鹅艺术团绘本馆上课期间,其左手拇指不慎被凳子砸伤。原审原告立即被送至西安市儿童医院,经诊断为左手拇指挤压伤。据原审原告住院病历记载,原审原告受伤后左手拇指指甲向腹侧翻转,甲床毁损,指骨外露,指腹远13皮肤脱套,皮下淤血,伤口创缘不整齐,皮缘游离外翻。西安市儿童医院于当日进行手术缝合。原审原告在该医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均由原审被告支付。原审原告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一审法院。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张某某因诉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委托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红代理一审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审原告在原审被告处上课期间手指受伤,原审被告在庭审中并未举证证明其对原审原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原审被告应当对原审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审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1、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审原告住院8天,应参照陕西省一般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80元天计算,应为640元;2、营养费。根据原审原告
的伤情及病历医嘱,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住院及出院后30日内需要加强营养,营养费可参照每日30元标准计算,应为1140元;3、护理费。庭审中,原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审原告产生的实际误工收入,一审法院认为可参照西安市社会护工平均工资水平及护理依赖程度,以每天12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根据原审原告的伤情及病历医嘱,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所需护理期限以60日为宜,护理费应为72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原告年龄幼小,拇指受伤给其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原审被告应当赔偿原审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唯原审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金额明显过高,一审法院认为赔偿金额以1000元为宜;5、课程培训费及绘本押金。原审原告主张的课程培训费用和绘本押金与本案侵权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原审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6、律师费。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赔偿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小天鹅艺术团赔偿原告张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1140元、护理费72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9980元;二、驳回
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元(原告已预交2230元),本院减半后收取927.5元,由被告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1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0400元;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张某某课程培训费及绘本押金1800元;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4、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人张某某的各项费用过低,不符合客观事实,有失公允。上诉人受伤后对营养的需求不同于成年人,其需要长期的营养支持,以便恢复健康,结合医生的建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共计100天的营养费的请求客观公正;上诉人自2018年3月17日受伤后至2018年9月期间一直在家休养,需有人照顾,应当判定6个月的护理费;原审法院仅支持上诉人1000元精神抚慰金过低;2、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的律师费用有违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选择诉讼,主张的律师费合理,符合最高院的司法政策。 
百事最新广告
张馨予与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2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晓燊。如何策划大型活动
     法定代理人:张凡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段少年宫。
     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楠,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平,陕西莱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晓燊、张凡林,被上诉人陕西省小天鹅艺术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楠、雷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