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变更、撤销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立
〔一〕存款人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查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录入相关账户信息;同时向其管辖行报送书面申请资料。
〔三〕管辖行
管辖行对开户银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开户银行;符合条件的,集中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申请资料。与时到人民银行取回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密码与返还的账户申请书等资料。
〔四〕人民银行
建设银行卡种类人民银行对管辖行报送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资料的合规性以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密码;不符合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二、变更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与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开户许可证”正本与有关证明文件,交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住址与其它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出有关证明。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进行变更信息录入,同时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与有关证明文件,通过管辖行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与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变更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三、撤销
〔一〕存款人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交开户银行办理撤销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交回“开户许可证”正本。
〔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收到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同时将开户许可证正本与相关资料,通过管辖行报送人民银行。
〔三〕管辖行
处理同一〔三〕。
〔四〕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应与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办理撤销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章后退回报送银行。
备注:各类开户申请书均由开户银行负责提供。
申请书式样见已公开文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X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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