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小额贷款条件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5
∙【字 号】驻政[2010]82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的意见
(驻政〔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
为了更好地通过财政、金融手段促进就业推动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精神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促进就业推动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的作用
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的财政贴息政策含金量很高,作为欠发达农业地区,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全民创业、扶持弱势体、发展区域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把此项工作列为对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县区政府“民生工程”考核范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推动创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利用财政、信贷资金进行自主创业,深入推进全民创业。
二、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借款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包括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学生村干部、先进妇女典型、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青年创业者,以及吸纳上述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经济实体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
(二)适当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原已确定经办银行的基础上,对有能力、愿意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采取协商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适当增加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需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借款人可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借款人具备经办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条件的,可直接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是经济实体或小企业的,也可由财政注资或民间资本注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和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借款人资格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借款人如需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经担保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借款人自身具备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担保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二)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程序。申请贷款的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用工合同、抵押凭证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小企业认定证明。贷款申请企业如需提供担保的,由县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按贷款风险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贷款申请企业自身已具备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担保条件的,可直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免除反担保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1)在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范围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辖区劳动保障所推荐,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与信用社区签订《借款承诺书》;(2)在信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经辖区劳动保障所推荐,县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3)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收入稳定的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联保的。
(四)反担保的方式。确实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的,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1)经承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可,本人或其亲友的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可作为抵(质)押品进行反担保;(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3)以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4)以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可的不动产、有效资金、有价证券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四、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
各县区要以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基础,以培育新型信用共同体为重点,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为动力,以指导大学生村官、基层妇女组织、协会、商会履行金融辅导员职责为载体,加强与金融部门配合,在“农”字上做文章,在“小”字上下功夫,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各县区要把农村“三信”(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工程和城镇信用社区创建作为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的着力点,在辖区内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开展“三信”工程和信用社区建设,积极建立“创业培训、信用建设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属于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和信用社区的贷款人申请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发挥其在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乡镇、村委、社区等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的职责,协助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管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小额贷款承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提高贷款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人员素质为重点,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向社会公开申请贷款的条件、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办事流程、办结时限等,简化贷款手续,为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提高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政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每年从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县区给予奖励或补贴。
(二)建立财政贴息周转金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备付资金。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未下达时,调用财政贴息周转资金及时向经办金融机构垫付到期贴息资金,待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到位后及时补足备付资金。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精神,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委、信用社区、金融机构等,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承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或对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工作奖励。
六、进一步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
为防范贷款风险,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培训与创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
要依托乡镇、村委、街道社区等对申请贷款人和企业情况严格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对借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集中审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机构现场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办理贷款。
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用途、资金流向、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在辖区内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损失补偿分担机制。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管理,在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后再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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