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
(一)、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
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
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3)主要发起人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其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能够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规模。原则上须连续两年赢利。
(4)股东(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信用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
录。
2、小额贷款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经省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其中对于新疆和广西自治区辖内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如相关分行确需开展业务的,须上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开展。
(3)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从事经济工作3 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行业两年以上,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5)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职责明确,部门分工清晰,前、中、后台有制衡。具有相应的业务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如涉及贷款流程及贷前贷中贷
后各环节职责的业务制度、涉及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的财务管理制度、涉及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具有相应的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匹配程度较好;有完善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6)小额贷款公司应申领贷款卡,并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计划、清晰的目标客户体,目标客户体为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
(7)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资产无抵押、无对外担保,与银行合作关系紧密,企业结算平台在银行。
三、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授信限额
(一)、贷款用途只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经营范围内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贷款期限在试点期间一般最长为1年。
(三)、贷款利率以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银行包括银行在内不得超过两个,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
限额以该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为限。其中,银行最高授信限额以前述授信限额减去他行对相应小额贷款公司已有贷款的差额为限。
四、审查审批要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规模、期限、担保措施和集中度等结构情况,了解其具体经营状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逾期、欠息、展期和借新还旧等具体数据,充分掌握其资产质量状况;
(三)、公司是否存在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关系人贷款或转移资产。
五、业务管理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作为企业法人申报,并按银行统一授信管理要求纳入控股股东的集团授信范围。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暂免评级。
(二)、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
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三)、 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的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注册地所在地经营;
2、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应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50%以上的借款人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其中如果分行所在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标准高于上述标准,则按照政府制定的具体准入标准。
(四)、 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内控机制的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承诺书形式承邮政小额贷款条件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3、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稳健的经营理念、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其他管理规定
(一)、如存在包括银行在内的两家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授信的情况,应与另一家授信银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就授信额度、风险预警等事项及时沟通、协调,实现协作共赢。
(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
1、公司应先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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