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03
【字 号】陵府办〔2017〕236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7〕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开发工作,推动陵水县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稳步进行,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贫困户选好生产项目,扩大自主创业,增强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加快贫困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贷款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对象是我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人员及脱贫巩固提升对象;带动贫困户合作或入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农业合作社等。
  三、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
  (二)符合经办银行贷款条件。
  四、贷款用途
  在我县境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扶贫行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购买农机具、渔船等扩大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生产设施;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用于经营农资店或杂货店等农业流通领域;用于创业就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副业发展;用于改善农民自建住房条件等生活领域。
  五、贷款额度、限期和利率
  (一)小额贷款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1.扶贫小额贷款实行无抵押、无担保方式,贫困对象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农业合作社等带动一户或多户贫困户合作或入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每户5万元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
  2.贴息率:
  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
  3.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为4年。
  4.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4年。
  5.贷款模式:
  采取“一次审批、余额控制、分次立据、循环使用”的模式,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一次性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随用随贷,随时偿还。
  6.贴息方式:
  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二)住房贷款
  对金融机构发放给贫困户5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自建住房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每年给以全额贴息。
  (三)贴息贷款发放银行
  海南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陵水县支行、陵水县大生村镇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六、财政奖励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贷款风险金。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下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
  (三)对金融机构按照基准利率发放给贫困户的贷款风险金和贷款奖励金均为2%。
  (四)成功发放一笔扶贫小额贷款,县财政给予信贷员100元交通费补贴。
  七、贷款流程
  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或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农业合作社持有效证件和扶贫小额贷款申请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由所在村委会核实后加盖印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并报县扶贫办审核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贷款并按规定进行跟踪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县扶贫办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县扶贫办审批期限分别为3个工作日,经办银行接收推荐材料至发放贷款(或决定不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贷款风险补偿金
  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县扶贫办要在经办银行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为扶贫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责任担保。
  (一)风险金的来源:由县财政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以及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
  (二)风险金的管理:由县扶贫办在经办银行开立专项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专户,用于核算担保资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贷款风险金注资500万元,贷款风险金低于经办银行新增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总额的5%时,由县扶贫办向县财政申请追加风险补偿金。
  (三)风险金的使用:扶贫小额贷款按照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原则,由贷款风险金和经办银行共同承担贷款本金风险及损失。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经催收借款人仍无力归还贷款,
确定出现不良贷款时,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县扶贫办核定,本金损失由贷款风险金承担60%,经办银行承担40%。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将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扶贫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
  贷款损失补偿后,县扶贫办及所在乡镇政府须协助经办银行向借款人继续追偿贷款本息,收回的金额先偿还经办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按该笔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比例分别划归经办银行及贷款风险金专户。对内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连续3个月低于98%的乡镇,由县扶贫办督促乡镇政府及时整改。
  九、贴息及拨付奖励金流程
  (一)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流程
  1.预拨贴息资金。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上年放贷和本年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于7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各金融机构贴息所需额度报县财政,县财政于2月初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或分季度提前预拨到经办金融机构。
  2.各经办金融机构按本方案审查扶贫小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在贷款结清后10个工作
日内上报扶贫办,扶贫办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于10个工作内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