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政策: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团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成立联合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团委),做好政策制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为农服务的主力军,与共青团有着广泛、长期的合作基础,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中担负重要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级团组织要存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方式,扩大工作覆盖面和贷款满足率,为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助力。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也应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市州团委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沿革,从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选择适合的合作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大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从
2__x年起,以市州为单位,每半年将本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实施情况和相关数据报共青团甘肃省委、甘肃银监局。
各级团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小额贷款扶持农村青年成功创业典型的宣传,激发广大农村青年的创业热情。各参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金融知识培训,帮助农村青年提升获取金融服务和运用金融r具的能力。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政策:推进措施
(1)广泛掌握农村创业青年信息。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农村青年情况,了解农村青年创业的资金需求。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农村青年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农村青年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逐步实现区域联网。
(2)加强对农村青年的创业培训。依托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农村青年创业示范基地,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学习、借鉴、实践的阵地;组建各级促进农村青年创业专家服务团,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为农利青年创业提供产业链接、信息引导、技术指导
、经验传授等辅导和服务;发挥杰出青年农民联谊会、农村青年乡镇(民营)企业家协会、农村青年经纪人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农利青年开展创业的信息、经验交流和贷款的互保、联保服务。
(3)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绿通道”。各地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小断简化流程和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者,通过“农村青年创业信贷绿通道”、“农村青年创业信贷服务直通车”、“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4)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规范和完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落实贷前的.调查分析、贷中的审批制度执行和贷后的资金用途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和效能。团组织要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和诚信教育;协助做好清收贷款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团组织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团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
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营造良好的信用政策环境,对农村青年的优秀创业项目
给予贴息扶持、税费优惠、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等。争取各类社会支持,帮助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探索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建立团组织协调推动,政府、银行、保险、农村创业青年共同承担风险的工作体系。鼓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成立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基金,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贴息或作为奖励基金。
(5)加强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监督和指导。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政策:有关工作要求
(1)贷款对象。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伞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
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还款期限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按照“保本微利”运营方式,贷款利率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方式发放贷款。探索把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与银行卡功能结合起来,发放“青年创业信用卡”。
(3)贷款方式。本着“方便客户、灵活多样、覆盖风险”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农业农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贷款方式。
大胆创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方式。针对农村青年创业的实际,可采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人农村青年创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农产品期货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提高农村青年初次创业的成功率,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降低贷款风险。鼓励
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农村青年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大力发展农村青年创业互保、联保贷款。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农村青年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存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积极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信用贷款。引导和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等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村青年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扩人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4)贷款程序。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白愿向团组织申报。所在地团组织尤其是乡、村两级团组织要对申请项目和拟借款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要积极推荐。
与团组织合作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和拟借款人后,应按照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测定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评级、授信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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