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计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种形式的准备⾦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定差异,下⾯,我们以存货跌价准备为例,分析说明准备⾦的所得税处理。(为⽅便起见,我们假设了⼀种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连续三年的变动情况。)
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2002年12⽉31⽇,A产品的账⾯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2003年12⽉31⽇,A产品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70万元。2004年1⽉6⽇,甲公司将A产品以70万元价格售出,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以上售价均不含增值税。
依据《准则》的规定,2002年12⽉31⽇,甲公司A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成本20万元,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2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2002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03年12⽉31⽇,A产品市场价格继续下跌。当年,甲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100000
《通知》规定不得税前扣除,2003年,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04年1⽉6⽇产品销售时,甲公司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为:
存货跌价准备借:银⾏存款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700000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119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贷:管理费⽤-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300000
按照《通知》规定,产品销售时不得结转存货跌价准备,2003年,甲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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