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项目投资
1、国家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标准、超规模
●常见表现形式
1.在设计概算书外增加投资项目;
2.将生活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列入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内;
3.提高项目的建设标准,如提高装修标准;
4.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5.改变项目的用途,如将原批准的办公楼、综合楼改为宾馆使用等;
6.变更设计、追加预算;
7.预算概算不准确。
●定性依据
1、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 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6、1996年12月10日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湘财[96]基字346号《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财政部门参与设计概算的审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扩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期和质量,在批准的概算内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7、2003年5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
8、2001年12月7日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湘财建[200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
二、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十三、计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建设
工期定额,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凡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额已超过总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需要追加投资的理由,并经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后,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写出检查报告并经国家计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小型项目由各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方能追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十四、建设单位必须对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按照设计和概、预算安排工程项目,不得任意提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按照主要材料表申请材料指标;按照设备清单进行订货;按照其他工程和费用概、预算合理开支各项费用;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施工图预算的管理工作。
●处理、处罚依据
1、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
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1996年4月5日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审投发[1996]105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
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部或者部分没收建设项目,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4、1991年12月23日审计署、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审基字[1991]430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四  对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项目投产后的自有资金及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5、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6、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
纠正。
●法律法规原文
1、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3、审投发[1996]105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5、审基字[1991]430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