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保证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效率,规范投资委员会的审议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关于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规定》及有关办法(简称《投资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委员会(简称投资委员会)向总裁及总裁办公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负责推行业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中长期投资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新建投资项目(含收购、合资、增资等)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大股权变动和资产处置事项的审议工作,并为总裁及总裁办公会决策提供意见。
第三条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由职能成员和若干名专项成员组成(统称委员)。投资委员会主席由集团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裁兼任,负责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职能成员包括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投资管理部、企业规划发展部、财务总部、人力资源部和法律事务部的总经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部总经理为矿业类(包括风险勘探)投资项目审议的专项委员,安全生产监察部总经理为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
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业投资项目审议的专项委员;根据相关投资项目的需要,可由主席指定其他职能部门或相关二级公司的总经理若干名作为专项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会前和会后工作。会前包括受理项目材料、进行必要问询与澄清、出具项目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的必要落实等;会后包括形成会议纪要、反馈审议意见、敦促决议意见落实、提请总裁办公会审批等。
第八条项目材料受理
(一)各投资主体(含所属股权变动事项主体)就拟投资项目或股权变动/资产处置事项,向投资管理部报送审议材料之前,应先经其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主管副总裁审核与书面同意。
(二)投资主体须按《投资制度》相关要求,向投资管理部报送项目完整材料,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所处阶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机构或专家意见》等。
(三) 项目材料应汇集成册(可分册),并按统一格式要求制作封面及目录,封面应注明投资主体及企业负责人、项目主办单位(如有的话)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封面应盖章。
(四)投资管理部负责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对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
等情况的项目材料,退还投资主体,要求其重新准备。
(五)在经投资管理部审查合格并准备提交审议时,一般情况下,投资主体应就项目完整材料提供一式七份;有专项成员时,材料份数相应增加。(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项目问询与澄清
(一)投资管理部负责向投资委员会委员单位发送项目评审材料。在可能情况下,投资管理部应同时发送本部门对项目的初步评审意见。(二)投资委员会委员单位在收到项目评审材料后,须按《投资
制度》中《关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审核要求的规定》进行尽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专项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三)在评审过程中,各委员单位若有必要进一步弄清项目相关情况时,应在收到评审材料后2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投资主体或通过投资管理部进行问询;必要时,投资管理部可协同其他委员单位,一并向投资主体进行有关问询、澄清(包括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第十条组织项目评审
(一)经过必要问询澄清之后,对于我方拟出资金额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 万元)项目,各委员单位《评审意见》应在4 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于我方拟出资金额大于1000 万元人民币(含1000 万元)项目,应在8 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根据项目需要,投资管理部及各委员单位可自行或受投资委员会委托,外聘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相关方面进行独立评价。
(三)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方案或股权变动事项复杂程度,投资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适当缩短或延长项目评审时间。
(四)投资管理部应及时将委员单位、外请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评审/评价意见反馈给投资主体。
小项目投资(五)对于评审/评价意见,投资主体应认真加以研究和落实;
对于可在会议审议前澄清或落实的事项,投资主体应形成项目补充材料或对报送项目材料进行相应补充修订,供投资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一并审议。
第四章会议程序与表决机制
第十一条会议组织
(一)投资管理部综合项目评审情况,以“内部请示报告”形式向投资委员会主席提请召开投资委员会会议(包括预审、审议、专题会议等形式)。
(二)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投资管理部按投资委员会主席确定的会议时间,提前发布/发送《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材料、参会人员等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会议程序
(一)投资主体和/或投资主体外聘的中介机构汇报项目情况(包括评审/评价意见的必要落实)。汇报可辅以幻灯演示方式进行,并注意掌握时间。
(二)听取汇报之后,投资委员会委员、专项成员、外请专家或专业
咨询机构(如有的话)对项目进行现场质询。
(三)质询结束后,由投资委员会聘请的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如有的话)发表独立评价意见。此后,项目中介机构、外请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退席。
(四)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向投资委员会提交和陈述项目审议意见。
(五)其他投资委员会委员(包括专项成员)逐一对项目发表审议意见。此后,投资主体代表及其他人员退席。
(六)投资委员会委员对审议项目进行举手表决。
(七)投资委员会主席确认表决结果,对审议项目发表总结意见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出席与表决
(一)投资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须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委员(不包括专项成员)最低不得少于5 名(含受委托人,下同),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一般不举行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其他集团公司领导或授权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主持。其他委员不能出席而委托本部门他人(受委托人)代行权利时,应事先书面征得投资委员会主席同意。
(二)在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各委员须对被审议项目明确表示表决意见。
根据项目不同审议阶段,表决意见指: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立项;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或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