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四化”及生态基金设立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四化”及大生态建设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省级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200亿元,委托贵州金控集团围绕支持“四化”和大生态建设分类发起设立工业化基金、城镇化基金、农业农村基金、文旅基金、生态基金共5支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建立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考评,防范投资风险,通过参股投资子基金和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省“四化”及大生态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引导基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助力全省“三大战略行动”和推进“四化”建设为目的,紧扣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突出
政策引导性和让利性,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省内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按照“所有权、管理权、决策权、托管权”相分离原则,建立出资人、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和银行机构分工清晰、权责明确、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通过参股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市场化遴选子基金管理团队,对基金的资金募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实行专业化运作。
(三)科学决策。科学制定引导基金的重大政策和投资方向,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进行项目决策,实现政治性、社会性、生态性、经济性的有机统一。
(四)防范风险。引导基金及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激励约束、容错机制,强化基金监督考核;严禁新增政府债务,严禁违规担保承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三、基金设立
(一)规模及来源。2021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亿元,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市场化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0亿元。
(二)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
(三)存续期限。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年限由出资人协商确定,到期后可视情况按程序延长。
(四)投资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以“参股投资子基金+战略性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对外投资。参股投资子基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60%。
(五)出资人及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贵州金控集团作为出资人代表。
(六)引导基金管理人。贵州金控集团旗下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人。
四、引导基金的运行
(一)投资原则。基金投资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新增政府债务,投资项目应具备可持续经营性现金流。项目选择遵循“质量第一、经济优先”标准,但原则上不得形成民间投资挤出效应。
(二)投资领域
1.工业化基金。围绕我省工业和大数据主导产业,重点投向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材料、现代化工、特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轻工、大数据、电子信息、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集成电路等产业项目。
2.城镇化基金。围绕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投向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小镇和特小城镇等产业项目。贵州省内旅游
3.农业农村基金。围绕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重点投向现代特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林业及林下经济等产业项目,
以及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产业项目。
4.文旅基金。围绕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文化强省和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目标,重点投向文化旅游装备制造、红旅游、山地旅游、避暑度假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智慧旅游、文化旅游新业态、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运营、文化大数据、媒体融合、出版影视、创意设计、会展、演艺等产业项目。
5.生态基金。围绕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投向林下经济、林业开发、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废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土壤修复、综合生态园建设,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生态环保旅游开发等重点领域。
(三)基金投资程序
1.参股投资子基金设立及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初选后向引导基金管理人进行推荐。
2.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拟设立的子基金及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开展
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
3.投资决策。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常设委员、临时委员、专家委员等5—9人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其中,常设委员由出资人和出资人代表各委派1人、引导基金管理人委派2人担任,临时委员由所涉投资决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派1人担任,专家委员根据投资决策项目情况聘请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投资专家等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根据引导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组织对参股投资子基金的设立和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进行决策。
(四)基金投后管理及退出。子基金以及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主要由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导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从相应子基金退出。
(五)基金收益分配。引导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和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存续期满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六)基金风险控制。引导基金委托贵州省境内银行机构进行托管及监管;按子基金和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拨付出资;设立投资限制,制定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人定期报告工作、披露信息;根据子基金运营情况对基金的出资进行动态调整等。
(七)基金绩效考评
1.建立容错机制。主要以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战略性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在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已投金额的0.3%年度兑现,战略性直接投资的管理费按已投金额的1.5%年度兑现,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当年先兑现50%,剩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次年兑现;对引导基金增值部分,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将基金增值部分一定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原则
上不超过20%,同时建立回补机制,当基金发生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收到的业绩奖励作为亏损的回补。
五、子基金设立与运作
(一)子基金设立要素
1.基金注册地。贵州省境内。
2.基金组织形式。设立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3.单支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采取认缴制,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分期到位。
4.子基金存续期限。根据行业特征和出资人的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5.投资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子基金下一般不再设立子基金;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总股权的50%,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30%。
6.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省内外遴选,主要遴选条件为:(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贵
州省内设有总部或办事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2)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成功募资额3亿元以上的业绩;(3)平行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设立规模的1%;(4)熟悉子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5)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
(二)子基金资金募集与设立。子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募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设立规模的40%,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认缴比例实缴出资。
(三)子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围绕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省内“四化”及生态环保等产业的企业(含在贵州省内注册的企业、注册地拟迁往贵州的企业、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等)。
(四)子基金投资程序
1.项目申报。项目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初选后向子基金管理人推荐。
2.项目筛选及立项。子基金管理人对推荐项目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筛选和立项。
3.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子基金投决会)决策。子基金投决会由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委员由各出资人、子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5—9人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及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涉及投资决策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委派观察员,监督子基金投资决策,对投资决策项目可提出否决建议,报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复核。
(五)子基金投后管理及退出
1.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属领域,市、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协助子基金管理人进行投后管理。
2.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六)子基金收益分配。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引导基金收回全部本金且超过门槛收益后,就引导基金中省级财政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可向合作对象进行适当让利,但不得对社会资本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七)子基金风险控制
1.引导基金提前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相关章程或协议签订后,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其他出资人无条件同意引导基金提前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1)超过三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2)超过半年基金未形成实质投资项目;(3)其他社会投资人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出资;(4)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2.加强资金监管。委托贵州省境内的银行机构进行托管及监管;设立投资限制,制定投资领域负面清单;基金出资按照项目投资进度拨付;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工作、披露信息等。
(八)子基金绩效考评。容错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等参照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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