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2.13
∙【字 号】黔府办发[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要求,省物价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贵州省定价目录》。该《定价目录》已经国家计委审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贵州省定价目录
序号 1
品名 重要的储备物资 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2.重要的省储备物资
定价内容 1.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2.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救灾储备物资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承担省储备任务的企业。
序号 2
品名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用
定价内容 1.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2.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3.食盐零售价格。4.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5.民用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贵州省内旅游
备注 1.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2.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4.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序号 3
品名 部分化肥
定价内容 1.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2.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3. 城镇供水价格,城镇污水处理费,无污染回用水及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经得水集中处理后达到国家排行标准可回用水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备注 1.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2.除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大型氮肥企业以外的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
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序号 4
品名 燃气
定价内容 1.天然气出厂价格。2.天然气销售价格。3.管道煤气价格。4.民用液化气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
备注 1.陆上油气田天然气。2.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备注 1.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并管理省会城市管道煤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煤气价格和相关收费。2.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原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序号 5
品名 部分重要药品
定价内容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零售价,其它药品的零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备注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计价格[2000]2141号)。2.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省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价格分级管理,省级医院、部队驻筑医院由省物价局管理。
序号 6
品名 部分农产品
定价内容 1.林木种苗销售价格。2.蚕茧收购价格。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
备注 1.省级制定作价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价格。2.省物价局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序号 7
品名 教材
定价内容 1.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2.中小学课本(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备注 1.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2.经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审定后的中小学统编教材、省编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序号 8
品名 供水
定价内容 1.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用水出库(渠首)价格。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2.按《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46号令)中有关工程供水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制定价格。3.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各市所在地城市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城供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镇一级城镇供水价格。
序号 9
品名 电力
定价内容 1.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2.销售电价。3.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国家计委 3.省物价局
备注 1.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2.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3.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价格,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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