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王力
(2011年12月1日)
同志们:
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今天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回顾总结2011年所得税工作,分析形势,明确要求,研究部署2012年所得税工作任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与会同志讨论。
一、一年来所得税工作回顾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一年来,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采取切实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管理,取得了新的工作成效。
(一)依法组织所得税收入,聚财功能进一步增强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积极实施结构性减税的基础上,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建立重点税源联系制度,规范中小企业日常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评估,抓好预缴汇缴税款入库,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狠抓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落实股权转让、利息股息、限售股转让等非劳动所得征管要求,实现了所得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今年前10个月,全国企业所得税共组织入库18714.8亿元,同比增长34.0%,增收4753.5亿元;全国个人所得税共组织入库5180.1亿元,同比增长31.2%国税税种,增收1272.7亿元。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从2010年的25.1%提高到目前的28.8%。企业所得税收入接近占据榜首的增值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大税种。增收规模位居各税种之首。北京、上海、天津、西藏等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增值税收入规模。个人所得税增收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成为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增强了税收的聚财功能,为完成全年税收工作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新税法贯彻落实成效显著
去年,总局向国务院上报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报告》,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近期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今年初,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多次研究,反复测算论证,起草上报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6月份二次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与此前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相比,这次改革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简化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次,优化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后,各级税务机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新税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准备。在9月1日新税法正式实施前,总局下发相应配套文件,组织召开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完成统一推广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各地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对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培训工作,及时修改征管软件,协助扣缴单位升级软件,认真开展调研测算,做好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调减工作。河北、宁波、湖南、海南、西藏、宁夏地税局向省政府作了专门汇报。吉林、安徽、湖北、大连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本地新税法贯彻工作会议并在会上讲话。浙江、北京、河北、大连、江苏、山东、青岛、湖南、陕西地税局制定了详尽细致工作方案,保证新税法平稳运行。二是大力开展宣传辅导。总局两次发布答记者问,
在总局网站设立专栏,印制下发120万册学习宣传手册,对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衔接规定进行解读。各地与当地电视台、广播、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密切合作,采取新闻通气会、实时访谈、在线答疑等形式,开展新税法宣传辅导,及时向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发布政策衔接的操作性规定和注意事项。江西、河南、深圳地税局印发了本地宣传材料,北京、上海、天津地税局加印了总局下发的宣传手册,四川、重庆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宣传活动,山西、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地税局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三是密切跟踪运行情况。总局和各地全力以赴、密切跟踪监测,广大税务干部及时辅导、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税款。积极应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查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加强新税法实施的舆论引导。北京、上海、广东地税局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新税法运行情况。青岛、厦门、深圳地税局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人执行新税法遇到的困难。
从目前实施总体情况看,新税法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初步预计今年9至12月份因实施新税法将减少税收收入约600亿元,相应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改革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减少约6000万人。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总体上看,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改革力度大,受益面广,回应了社会的强烈诉求,兑现了年初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政府为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的郑重承诺,
对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三)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控经济作用进一步增强
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扩内需、转方式、调结构、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及时解决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反映的问题,不断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所得税在促进公平竞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总局及时明确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国债投资业务、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所得税处理,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各项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研究提出延长实施并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措施,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政策,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继续实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完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石油开采企业所得税收抵
免政策,为加快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政策支持。完善农产品初加工目录和农林牧渔业优惠口径,支持农业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各地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综合利用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政策执行效应反馈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继续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出台了石油天然气等第二批7个行业管理操作指南,第三批行业管理指南也在按计划组织编写。制定下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居民企业等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浙江、湖北、湖南、四川、重庆、陕西等国税局和江苏、安徽、湖南、云南、宁夏、宁波等地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操作规程、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操作指南
、汇算清缴后续审核办法、优惠政策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为规范所得税操作流程、深入推进专业化管理打下了扎实基础。
二是认真落实“二十四字”工作要求。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广东、青岛国税局和山东、广东地税局,结合所得税工作特点,积极主动融入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扎实推进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河北、山西、江苏、福建、云南、厦门等国税局和辽宁、浙江、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等地税局,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按照分规模、分行业、分事项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山东、江西、贵州、广西、宁波、厦门等国税局和河北、山东、陕西、大连、厦门、青岛等地税局积极开展所得税申报与增值税申报比对,加强资产损失审批、备案和实地核查,有效核实税基。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浙江、山东、江西等国税局和黑龙江、重庆、贵州、陕西等地税局,积极参与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指南编写。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宁波等国税局和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海南、重庆等地税局结合当地行业特点,以建立行业评估模型和开展行业评估为主线,联合建模和独立建模相结合,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天津、辽宁、湖南、宁波、深圳等国税局和吉林、江苏、河南、青岛、深圳等地税局建立汇算清缴复审机制,强化汇缴管理。
三是切实加强日常事项管理。辽宁、宁夏、新疆、大连等国税局和安徽、江西、河南、海南、贵州、青海等地税局针对资产损失管理方式的变化,专门设计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提出后续管理的要求,加强资产损失管理。河北、河南、海南、云南、甘肃、青海、西藏等国税局和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福建、广西、宁夏、大连、厦门等地税局加强所得税优惠前置认定,实行分户、分项目优惠管理台账,开展实地核查,规范优惠政策执行。
(五)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逐步夯实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四一三”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一是明确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思路。4月12日,总局在江西召开部分省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座谈会,肖捷局长亲自到会,听取各地意见,并对加强高所收入者税收征管提出新的明确要求。根据会议精神,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收入者征管的工作思路,全面部署了各项征管工作。各地结合实际,总结经验,确定了本地区管理思路,甘肃等省市还以省政府的名义发文进行部署。二是完善高收入者征管措施。总局
积极研究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措施和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征管措施。浙江、大连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查帐征收管理,江苏、黑龙江、山东部分地市积极探索制定股息、红利所得征管措施,取得一定的进展。三是继续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各地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积极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加强信息传递和税收前置管理,依法开展计税依据审核评估。青岛、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宁波地税局工作成效显著,河南、湖北、广西、重庆、贵州等地税局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取得了新突破。切实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工作,纠正了部分地区限售股征税返还地方分成的做法,维护了税法的统一。四是逐步夯实征管基础。各地继续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明细申报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共有570万户扣缴义务人实现明细申报,涉及1.8亿纳税人。江苏、厦门、青岛地税局积极利用申报数据开展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浙江、广东、深圳、重庆等省市地税局基本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辽宁、河南、福建、广西、四川地税局的工作也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共有315万纳税人办理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同比增加46万多人,增长17%。继续推进为实现明细申报的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全国共开具完税证明约6800万份,比去年增加800万份。上海、广东、江苏、北京、山东、天津地税
局开具份数较多,浙江、青岛、厦门、宁波等省市地税局开通了网络、自助终端,方便纳税人对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打印。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