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8.01
【字 号】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1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辽宁省
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06号、“鞍山市国税局 鞍山市地税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交通局鞍山市公用事业局 转发《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人
  凡利用机动车辆提供货物和旅客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税收是指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登记管理
  一、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7号令等相关规定,按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道路运输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照户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负责收缴原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根据本办法规定制作、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三条 税率、征收率
  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运输运输企业纳税人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91%(详见附件1)。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客、货运输的纳税人(长途客运除外)车辆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91%(详见附件2)。
  第四条 货运车辆单车月运营收入的核定及税额的计算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车辆纳税人,按核定载重吨位(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为准,下同)核定月运营收入及应纳税额。单车计税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纳税人拥有的货运车辆核定月运营收入1,354元/吨。
  企业月应纳税额为:1,354元/吨×标载吨位×综合征收率(5.91)%
  个人月应纳税额为:1,354元/吨×标载吨位×综合征收率(4.91%)
  2.对专门从事农用作业的农用机动车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