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 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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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日本税制的发展
  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在间接税方面,简化了酒税,改变货物税统一税率制,而是按商品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税率。经过税制改革,到1941年,日本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64%,逐渐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体系。
二战以后,日本税收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5----1949年)为经济混乱,税制整顿时期。这时,由于各级政府尚未健全以及经济衰退,入不敷出,主要依靠发行公债。
  第二阶段(1950__1958年)为经济复苏,夏普税制时期。1949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夏普率美国税收代表团到日本,调查考察日本税制方面的问题和改革方案,并于1949年8月27日和1950年9月21日两次提出<<日本税制报告书>>,这就是著名的<<夏普劝告>>。<<夏普劝告>>的要点如下:在基本税制中必须加强推行直接税,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充分发展1947年曾有局部立法修改的所得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广泛采用累进税率,尤其是对资本利得要全额课税。强调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支持采用分4级累进税率课征净财产税;推行自动申报制度、蓝申报制度。根据<<夏普劝告>>建立起来的“夏普税制”使得日本税制从此走上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现代税制道路,也使日本税收制度更接近于美国税制。
  第三阶段(1959------1970年)为经济高速增长,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时期。为促进经济增长,日本政府把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政策的支柱之一,重点支持基础产业和产品出口。
  第四阶段(1971年至今)为经济增长平稳,完善税制时期。日本政府根据1971年“石油危机”后的新经济形势,不断完善税制,先后开征了一些新税种。1971年创设汽车重量税,1972年开征飞机燃料税,1975年提高酒税税率,1976年提高汽车税税率等,并于1979年、1985年、1988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世纪80年代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征收类似增值税的税种――消费税,提高间接税的比重;降低所得税和法人税税率;降低继承税税率,简并级次;减轻税负,尤其是所得税税负。总之,经过一系列改革,终于形成了日本现代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世界各国纷纷推出减税计划和方案,调低税负,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2002年,日本宣布大规减税计划,预计在三年内减税6万亿日元,以刺激日本经济的不景气。同时,为了弥补税收损失,日本政府考虑废除对家庭收入的特别减税措施,并降低老年年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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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国税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款扣除、杂项扣除等。其中,配偶扣除、抚养扣除、基础扣除等已从 35 万日元提高到 38 万日元。
  日本居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995 年实施减税后的税率如下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不越过 330 万日元的部分
10
2
超过 330 万日元至 900 万日元的部分
20
3
超过 900 万日元至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0
4
超过 1800 万日元的部分
37
  工薪人员的工薪所得扣除最低为 65 万日元。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 )
超过 162.5 万日元至 180 万日元的部分
65 万日元
40
超过 180 万日元至 360 万日元的部分
72 万日元
30
超过 360 万日元至 660 万日元的部分
126 万日元
20
超过 660 万日元至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186 万日元
10
超过 1000 万日元的部分
220 万日元
5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扣除额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变化,目前,夫妇带两个孩子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 384.2 万日元。
  日本非居民纳税:因工作滞留在日本的时间不满 1 年的纳税人通常被视为非必恭必敬纳税人,该非居民纳税人必须按 20% 的比例税率缴纳工薪税,而不论工薪来源何处。如果该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本国居民在本国纳税,则不在日本缴纳工薪税。如果该国与日本订有税收协定,该国居民在日本停留时间不满 183 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国公司,其工资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机构支付,则可免除上述 20% 的税。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缴纳 20% 的工薪税。当非居民来源于日本的营业所得属于在日本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或属于日本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的相同累进税率征税。非居民在日本设有常设机构,其个人营业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关,应缴纳个人居民税和个人事业税。
  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或从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国内公司或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缴纳预提税。在国税上,股息税率为 20%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国税利息税率为 15% ,居民税率是 5% 。非居民不必缴纳 5% 的预提居民税。支付给非居民和法人的债券或欧洲债券的利息和清偿所得等,可免征预提税。
  3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扣除项目包括:
  基本生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配偶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抚养扣除标准为 38 万日元;
  医疗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200 万日元;
  社会保险费扣除按照家庭构成扣除标准不同,独身为 11.4 万日元。夫妇为 22 万日元, 1 个孩子的家庭为 28.3 万日元, 2 个孩子的家庭为 38.4 万日元;
  人寿保险费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10 万日元;
  损害保险费扣除最高限额为 1.5 万日元;
  捐赠款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特定捐赠款合计金额- 1 万日元,或者,(年收入金额 × 25% )- 1 万日元,其中较少金额作为扣除标准;
  残疾人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老年扣除标准为 50 万日元;
  鳏寡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勤工俭学扣除标准为 27 万日元;
  小企业互助款扣除标准为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
  各种损失扣除的计算公式为:(灾害损失金额+关联支出金额)-年收入金额 × 10% 。或者,灾害关联支出金额- 5 万日元,其中较多金额者作为扣除标准。
  股息抵免和外国税额抵免。日本个人所得税法为避免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股息抵免项目。应纳税总所得额低于 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应纳税总所得额超过1000万日元时,扣除额为股息所得的10%和超过部分的股息所得的5%的合计金额。为避免国内个人所得税和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设置了外国税额抵免。日本居民的国外源泉所得,依据外国法律已缴纳的外国税额可以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抵免。
  有价证券转让收益征税。为了方便个人投资者纳税,从 2003年1月1日起证券公司对日本居民或在日本国内拥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免除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务。作为临时措施,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专用账户上转让上市股票(持有期超过1年),证券公司减按10%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设置了10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项目。此外,2001年11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购进的上市股份于2005年至2007年之间转让时,购进成本为1000万日元的转让收益享受免税待遇。对于某些特殊的指定证券(法人股、可转换债券)减按20%(15%为国税、5%为地方居民税)征收,转让损失于当期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3年内结转扣除。
  4 、征收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所得来源性质不同而分别采用申报征收法和源泉征收法。对利息、分红、工资、退职所得等实行源泉征收,对其他所得实行申报征收。通常采取预交和汇算两种交纳形式。个人纳税人将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上年源泉征收所得税额后作为预交基础税额。第一期是当年 7 月 1 日到 31 日为止,第二期是当年 11 月 1 日到 30 日为止。每期交纳预交基础税额的 1/3 。个人纳税人应在提出确定所得申报表时,将汇算应交所得税,即年应纳税额减去预交和源泉征收税额后的余额,向国家交纳。
  (二)法人税
  法人税亦称公司税或公司所得税,是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征收的一种税。日本的法人税开征于 20 世纪 30 年代,最初所占比重较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人税就逐渐成为仅次 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
  1 、纳税人。法人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国内法人是指在日本国内设立总机构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机构设在日本的法人。法人税税法规定,国内法人应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法人税;外国法人只就其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的利润所得。国内法人就经营所得(指企业从事各种经营行为的利润所得)、清算所得(指企业在解散、合并时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对按规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产生的利息征收,由银行、保险公司等代扣代缴)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共分为 11 类:经营活动及资产运用所得、提供劳务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贷款利息所得、广告所得、生命保险基金所得、外国企业风险准备金、从匿名组合等组织分得的所得、资产转让所得。
  日本法人的税率如下:
  资本额在 1 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800 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 22% ;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 30% 。
  资本额超过 1 亿日元的大中型企业,税率为 30% 。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费用后的余额。
  法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股息的处理:实行法人之间分配股息扣除制度。法人 A 对法人 B 持股达 25% 以上、持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法人 A 从法人 B 取得的股息全额不征税;持股低于 25% 时,取得的股息 80% 不征税。
  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日本法人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但是必须符合独立公平交易价格的规定。对资本弱化公司而言,负有关联公司债务的日本法人支付利息的可扣除部分受到限制。运用公式计算出的负债资产比例超过 3 : 1 时,不得扣除负债利息。
  固定资产折旧: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余额递减法和直线法。残值是购置成本的 10% 。网站服务器的使用年限为 4 年。税法规定了不同种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使用上述两种方法时的年折旧率。
  日本公司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率简表
不同类型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年)
直线法折旧率( % )
余额递减法折旧率( % )
办公用钢筋水泥建筑
50
2 . 0
4 . 5
客车
6
16.6
31.9
电子计算机
4/5
16.6
31.9
桌椅或者木制橱柜
8
12.5
25.0
制造业自动化成套设备
10
10.0
20.6
钢铁业成套设备
14
7.1
15.2
  亏损结转:法人合并、分立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 5年,即允许从今后5年内实现的利润中抵扣(特殊情况允许结转7年至10年),不论法人税还是法人居民税均不允许亏损向前结转。
  准备金制度:税法允许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支的税收制度。现行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金、返销品调整准备金、特别维修准备金、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金属矿山预防灾害准备金。
  交际费扣除:从 2003年起,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交际费列支标准为400万日元,允许实际扣除90%。
  留存利润征税制度:为防止关联公司内部过度使用节税策略,日本规定了公司内部留成比例最高限额,对年度留存利润超过规定扣除限额的部分,采用特别税率征收。考虑到内部留成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对其超额留存利润适用较低的三级累进税率:对不超过 30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000万日元至1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亿日元的部分,税率为20%。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对于自有资本比率低于50%的中小企业,停止适用留存利润征税制度。
  捐赠款扣除: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全额扣除。慈善捐款的扣除比率为应纳税所得的 1.25%或者实收资本的0.125%,但是,对外国分支机构的捐款则一概不予扣除。
  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款人姓名、住址等信息资料的费用支出一概不能扣除。除了征收正常的法人税和居民税以外,对这类费用支出还将适用 48.28%的特殊税率征税。
  2002引进母公司合并纳税制度:合并前母公司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5年,从企业重组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4 、征收方法:日本法人税实行自行纳税制度。法人税的申报有蓝申报和普通申报两种。蓝申报是指对于有较为健全的记账凭证和会计制度,并能正确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法人企业,经税务批准,可使用蓝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实行蓝申报制度的法人,在亏损结转、准备金的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普通申报,亦称白申报,纳税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逾期不缴税款或申报不实、少缴法人税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多阶段增值型课税,于 1989 年 4 月 1 日开征。纳税人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其征税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商品交易和劳务。该税实行多环节多次课征制。在税率设计上,实行单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5% 。在日本国内提供货物及劳务必须缴纳 5% 的消费税。出口产品为零税率,进口产品则需缴此税。提供应纳税销售额或劳务额低于 4 亿日元的纳税人可选用简易课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对销售和劳务按固定税率 0.3% (批发)和 1.2% (劳务)征税。日本消费税以纳税人的总销货额与总进货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此外,日本税法还对某些特殊商品交易和提供劳务行为作出了免税规定,主要有土地转让、公债券、公司信用债券、通货及其他支付手段的交易、社会保险业务、劳保医疗、教育,以及国际运输、租赁业、出口商品、邮票发票等。
  (四)遗产和赠与税
  日本遗产税是对财税继承人或遗赠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通过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课税对象是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被继承人的现有债务和丧葬费用后的余额。除特殊情况外,财产按取得时间的时价计算。日本遗产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遗产的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遗产的基础扣除额按继承人每人定额计算。该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继承方式接受财产的个人需缴纳遗产税,遗产税根据继承财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 5 亿日元,再加上 1 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遗产税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遗产税税率也是 800 万日元以下的适用 10% 税率, 2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税率。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其限额是法定继承份额或 1 亿 6 千万日元中的金额较大者。
  赠与税是指日本政府对赠与财产接受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因接受赠与而取得财产的人。课税对象是赠与财产金额。纳税人在税法施行地有住所的,以其在当年取得的赠与财产的全部金额征税。 无住所的,以其在税法施行地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征税。日本赠与税以纳税人取得的赠与财产金额减去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基础扣除为 60 万日元,配偶扣除视不同情况而定。该税也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 10% ,最高一级税率为 70% 。在日本通过赠与取得另一个人的财产的个人需缴纳赠与税,赠与税按日历年度征收。 150 万日元以下适用 10% 的税率, 1 亿日元以上的适用 70% 的税率。日本遗产税和赠与税都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日本赠与税规定,取得赠与财产按规定应纳赠与税者,必须在其受赠年的次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详细记载征税金额、赠与税额及其他政令规定事项的申报书,并在申报限期内缴纳税款。
  (五)社会保障税
  在日本,健康福利养老金、失业和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是政府主办的、雇主和雇员参加的制度。除了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其他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均摊。税率为:每月健康保险的保费是月标准补偿万日元以下部分的 8.2% ;每月福利养老金保险的缴款大约是月标准补偿 59 万日元的 16.5% ;每月失业及劳动者补偿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月标准补偿的 1.75% ,其中, 1.35% 由雇主负担, 0.4% 由雇员负担。
  (六)居民税
  日本居民税是东京都、各道府县和市町村对各自管辖的个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居民税是日本地方税的主要税种,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由地方政府征收。居民税实际上是由两种税收组成,即个人居民税和法人居民税,它们与国税中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有密切的关系。以个人居民税来看,除了税率、扣除规定以及收入不同外,其他事项基本相同。在具体税法规定及征收上,各级政府也有所不同。东京都的居民税只对国家法人征收。道府县居民税的纳税人既包括道府县的法人,也包括县民个人。市 町村的居民税,其纳税人为市町村的法人和村民个人。日本的法人除缴纳 37.5% 的法人税外,还必须缴纳事业税和居民税。事业税属市町村的收入,税率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税率。东京都地区按法人税额的 12.6% 征收。事业税的税额,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进入费用总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居民税由都道府县征收,按法人税额的 20.7% 征收。在日本,居民个人应根据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的收入减去就业所得扣除、个人扣除等后的应纳税所得缴纳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居民税。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日元)
税率( % )
1
200 万以下的部分
5
2
超过 200 万至 700 万的部分
10
3
超过 700 万的部分
15
  在日本,个人事业税是都道府县对个体经营者的净收入(即扣除 270 万日元后的净所得)征收的都道府县税。依据营业性质的不同,税率为 3% 至 5% 。个人事业税可从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四、日本的税务管理 
  无论是国家税法还是地方税法均由国家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的征收与管理,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一 ) 申报缴纳 
  第一,法人所得税采用自我申报纳税制,要求纳税人在公司机构所在地向国税机关及地方税务机关呈送纳税申报表,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并缴付税收;新办公司可在前 6 个月终了之后 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临时申报表并缴付相应的税款。 
  第二,个人所得税采用自我申报纳税制和预缴代扣制,纳税人必须向国税机关提交申报表而非向县、市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如果是预扣方法,则无须提交申报表。对工资、薪金、资金、劳务费、利息和股息刚采用来源地预缴税款的办法。 
  ( 二 ) 罚则 
  日本对违反税法,不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刚采取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就中央税而言,罚则包括如下内容: (1) 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课以 10%-15% 的罚金。 (2) 纳税人没有按期提交纳税申报表,按应付税款的 15% 课以罚金。 (3) 滞纳金:延期缴税的头 2 个月按延期税款的 7.3% 计算利息且不准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后按延期税款的 14.6% 计算利息。如果是税法允许缓缴的,利息为 7.3% ,且可在税前扣除。 (4) 重罚: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漏税,接应补税款处以 35% 罚金。 
  另外,在规定期限以后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者,若超过期限 2 个月,则要按 7.3% 收取利息, 2 个月后的利息则提高到 14.6% 。 
  ( 三 ) 追溯期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追溯期为 5 年,对故意采用欺诈行为的案件追溯期则延长到 7 年。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交申报表的期限为 3 年,对有欺诈性质的案件期限则为 7 年。 
  ( 四 ) 稽查与上诉 
  日本的国税机关分为三级:中央国税局,地区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与审计的事,中央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如果纳税人对审计结果存有异议,则可以向税务局审计机关的主要官员申诉;如果对申诉还不服的话,则可以向国家税务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