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8.20
∙【字 号】
国税税种∙【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办关于核定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税收分配比例的通知》(川财预〔2008〕31号)规定,现将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日常税收征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相关规定,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以下简称“发电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由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负责。
二、关于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问题
(一)发电企业在生产地和淹没地的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使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进行登记。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使用核算地工商执照信息。
总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总机构”,并将所有分支机构信息录入“分支机构情况栏”。而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录入税务登记信息“总分支机构标志”时必须选择“分支机构”,同时将其总机构信息录入“总机构情况栏”。
(二)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由分支机构行政区划代码(6位)加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总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组成。
三、关于纳税申报和分成税款的入库问题
(一)将发电企业的核算地在征管系统中视作总机构,生产地和淹没地视作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均应做税种登记。
(二)核算地税务机关通过“汇总申报”模块进行审批比例的维护。核算地国税机关每月申报后,生产地、淹没地国税机关均通过“申报非缓缴税款开票”模块开具税票。具体操作如下:
1.发电企业于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实现的增值税纳税总额按照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在生产地、淹没地、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之间就地分别入库。
2.分成税款入库后,生产地和淹没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分别将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时通过特快专递给发电企业作完税凭证。每月纳税申报表可由核算地发电企业汇总成册在年终时分别邮寄给生产地和淹没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3.分成税款的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32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发电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及领购、缴销、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均在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生产地国税机关有权对发电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同时应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局并及时通报核算地国税机关。
六、年度终了,核算地、生产地和淹没地国税机关可召开联席会,通报税款结算情况,若
有异议可进行联合检查,查补税款纳入税收分成。检查结果需上报省局,检查办法由三地国税机关共同协商制定。
七、核算地国税机关有义务向生产地、淹没地国税机关提供发电企业的有关涉税资料及信息。
八、省局将通过行业网发布《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项目综合征管软件相关业务操作说明》,各地在执行和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运维中心、计统处、流转税处)联系。
九、本通知仅适用于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四川南桠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时间从9月1日起。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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