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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168号
【发文日期】1996-09-19
【实施时间】1996-09-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调动广大税务人员从事税收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税收科研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和税制改革服务。
附件:
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调动和鼓励广大税务人员和税收科研人员开展税收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现、培养和奖励卓有成绩的税收科研人材,将竞争机制引入税收科研工作,进一步促进税收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参加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审的单位和作者,一般应为税务系统内从事税收科学研究并获有研究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参加评选的税收科研成果主要是指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和工具书
等)、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参加评选的税收科研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到党中、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志重视和肯定的科研成果;
  2.由国家或省级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著作;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
  4.在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交流的税收科研成果;
  5.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实践意义并获得领导好评,由省级税收科研机构推荐的科研成果。
  二、评选时间
国税税种  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的评选和奖励活动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三、奖励等级
  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四、奖励标准
  基本标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体思想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能够较好地体现为税制改革服务、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指导思想,结构严谨,论证科学严密,文理通顺。各个等级评奖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等奖
  1.在学术观点和税收理论体系上有较大发展和突破;
  2.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论证,或对制定某项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对完善税制以及解决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较大贡献;
  4.观点和建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二)一等奖
  1.在学术观点和税收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受到税收理论界的关注;
  2.对制定某项税收政策有一定参考价值;
  3.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对完善税制、改进税收工作有一定推动作用;
  4.观点和建议受到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同志或其他省、部级领导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三)二等奖
  1.在学术观点和税收理论上有新意;
  2.对制定政策能够提供一些借鉴和思路;
  3.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有独特的见解,对税收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4.观点和建议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或其他省、部级领导同志或其他省、部级领导  同志的重视和肯定。
  (四)三等奖
  1.在学术观点和理论上勇于探索,有一定见解;
  2.理论联系实际,围绕税制改革、税收中心工作的实际努力探讨新情况、新问题,研究
新对策;
  3.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有一定参考价值。
  五、评选步骤
  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评选的具体步骤是:作者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各省级税收科研机构初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专家委员会终评。
  六、奖励方法
  对获得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由国家税务总局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全国优秀税收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奖金。
  上述奖金由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全国税收科学研究奖励基金中开支,奖金具体标准和数额另定。
  七、本办法自1996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