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同时,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保证税收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流转畅通、归档及时。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doc 文件 ),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没有纳入此次统一下发范围内,但已在总局(包括总局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其他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见附件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doc 文件 )。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此次推行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为契机,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总结和积累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征收管理司)。 此次下发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
2.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点击右键下载)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 元,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定额执行期间内,如月应纳税经营额发生变化,请按有关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 种 | 税 率 | 税 额(元) |
税额合计(大写): |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经营地点 | |||||||||
停业 期限 | 复业时间 | |||||||||||
缴回 发票 情况 | 种 类 | 号 码 | 本 数 | 领回 发票 情况 | 种类 | 号 码 | 本 数 | |||||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 发票 领购簿 | 税务 登记证 | 其他资料 |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 发票领购簿 | 税务 登记证 | 其他资料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结清税 款情况 | 应纳税款 | 滞纳金 | 停业期是(否)纳税 | 已缴 应纳税款 | 已缴 滞纳金 | 已缴 |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税 务 机 关 复 核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注:1.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前复业”字样上划钩。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人、平方米、元
纳税人申报 | 纳税人基本 情况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经营地点 | ||||||||||||||
纳税人经营 情况 | 经营行业 | 营业面积 | 雇佣人数 | |||||||||||||||
国税税种 | ||||||||||||||||||
申报 项目 | 月经营额 | 月收益额 | 调整 项目 | 原月 经营额 | 原月 收益额 | 现月 经营额 | 现月 收益额 | |||||||||||
纳税人签章: | ||||||||||||||||||
税务机关复核 | 纳税人经营 情况 | 经营行业 | 营业面积 | 雇佣人数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4.“纳税人经营情况”空白区域的具体项目及计量单位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5.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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