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 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 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 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 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 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 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 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 由12%减为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其包括个 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 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 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为了避免造成个人与 个体工商户概念的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6号)中第四条指出:“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 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该条款对个体工商户做出了特殊说 明,以示强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七、八条规定了个人出租 住房征缴税款的不同计算方法如下: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该条款 所规定的预缴税款只有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时发生,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
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中报纳税即可,无需再行预缴税款。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国税税种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上述所指的非住房主要是商铺、写字间等非居住性用房。
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 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 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三 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由上述条款可见,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X7% (5%、1%)
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 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此可知,由于个人出租住房不 属于消费税的课征对象,其他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同 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教育费 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 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同时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期增值税实缴税额X 3%
税收优惠:
针对个人出租住房,教育费附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同城市维护 建设税。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第二条第(八) 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租赁所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
第(八)项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 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 体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见下表:
要点
规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
(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 (800元为限限X(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 税,扣除费用包括: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法定扣 除标准
(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 税(缴款)凭证;(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 金要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3)由纳税人负担的 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要能够提供有效、准确的凭 证;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 未扣完的余额可尢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扣除;(4)法定扣除标 准为800元或20%。
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适用税率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 额计算公式
(1)每月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X 适用税率二[每月租金-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X10%
(2)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X 适用税率二[每月租金-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X(1-20%)X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