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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标    签】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5﹞90号
【发文日期】2005-05-25
【实施时间】2005-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国税税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促进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审批手续,规范项目评审,促进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基建项目,是指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税校、招待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购建、修缮、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
项目也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投资总额,是指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所需要的全部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设计勘察费、征地拆迁费、市政配套费、建筑安装费、内外装修费、设备用具费等。
  采取分期建设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各期建设的建设总投资。
  第五条 国税系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审批实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分级审批管理。
  第六条 总局和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是基建项目的审批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拟立项的基建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层报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第八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建设立项的条件:
  (一)省、地(市)、县(区)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部门,可申请新建、购建。
  (二)现有综合业务用房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可申请新建、购建
或对现有用房进行大型修缮。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改造和城市道路拓宽等原因,现有综合业务用房确需拆除或搬迁的,可申请新建或购建。
  (四)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以前投入使用,且现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规定标准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的,可申请新建、购建或扩建。
  (五)现有综合业务用房投入使用15年以上未进行过大修或改建,确实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需要的,可申请进行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
  (六)由于污染等外部环境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工作,必须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立项的条件:
  税校建设项目,原则上是在原税校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各地一律不得新建税校、招待所。
  (一)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设施建造于80年代,破损严重,且建成后未进行过维修改造,已无法适应职工培训需要的,可申请维修改造。
  (二)现有税校教学、宿舍等建筑经有关部门鉴定,结构无法进行改造,或没有必要的教学、培训楼的,可申请扩建必要的教学综合楼。
  (三)现有招待所建设时间较长,从未进行过整体修缮、装修,确实无法满足正常接待需要的,可申请进行修缮、装修。
  第十条 申报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须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拟新建原因,属于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拆除、搬迁的,必须附当地政府会议纪要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2、原有综合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建筑总面积、建设年代、新建后原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3、拟新建综合业务用房进驻单位概况(机构及人员编制、税收任务、纳税户数、征管范围)。
  4、拟新建项目总建筑面积(人防工程面积须附当地人防建设部门有关证明文件,特殊情况须附当地人防部门证明)、建设工期。
  5、项目投资估(概)算、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自筹)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一份。
  (三)项目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四)主管人事部门批准进驻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证明文件。
  (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1)。
  (六)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面积计算表》(附件2)。
  (七)填报《项目投资估(概算)算表》(附件3)。
  (八)填报《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4)。
  第十一条 申报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现有建筑总面积,其中教学、宿舍的面积情况,建设年代以及是否进行过维修改造。
  2、拟利用该培训设施的培训规划、培训人员总规模和每年的培训任务。
  3、由于结构无法改造,拟申请拆除新建的教学和宿舍楼,必须附当地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
  4、按照培训人员规模和标准计算的拟改造及新建教学和宿舍楼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及各项目的建筑面积,建设工期。
  5、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自筹)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
  (三)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校、培训中心改造项目审批申请表》(附件5)
  (四)填报《项目投资概(估)算表》(附件3)
  (五)填报《工程建设费用明细表》(附件4)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权限:
  一、总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改扩建、购置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总局的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总局的维修项目,由总局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置项目,由总局核报
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地市级税务局新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县(区)国税局新建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
  四、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省局、地市级新建附属设施项目、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
  其余项目由省局审批。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
  税校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税校、招待所的修缮、装修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含)的,由省局核报总局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省局审批后报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统筹考虑建设的要求,项目单位内设机构应在同一办公楼办公,以利工作和节约投资。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与机构管辖区域相适应,不得跨区合建办公楼,人为扩大建筑规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建设,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投资估算双重审批。
  审批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总局有关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并按照整栋建筑分地下面积和地上面积分别审批。
  审批项目投资估算,必须依据综合业务用房实际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及建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