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光勋
1、2006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预征和清算以及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执行。
2、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扣除项目、报送资料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并规定从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
3、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为税务师事务
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2008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6、200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文件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算中需要明确的管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
从上述6个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可以看出,近4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一刻也没有松懈,而且是有趋严、趋紧的感觉。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中国房地产市场很不景气的今天,不断出台清算准则、管理规程等新政策,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并加大土地增值税的稽查力度,不能不说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雪上加霜。
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且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必须进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否则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笔者将新出台的《管理规程》与2006年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简称“187号文”)进行了比较,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有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
(一) 总体框架清晰明了
1、《清算规程》分六章,共38条,新增“前期管理”、“清算审核”等内容。而187国税税种号文仅就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没有章节之分。
2、《清算规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是:用于税务机关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而不同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3、《清算规程》第三条,首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定义,有利于征纳双方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新增“前期管理”内容
《清算规程》新增“第二章 前期管理”内容,主要变化有三点:
其一,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清算前,提前介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其二,明确提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予以关注,对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的要求更高了。
其三,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强化了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监控。
以上前期管理三个方面的变化,加大了纳税人会计核算、发票管理、收入管理等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高度重视。
(三) 明确了纳税人注销前必须清算
《管理规程》与187号文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即: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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