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治理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可提请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30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一、违反税务登记治理类
(五)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四十四条,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1.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下;
2.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觉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30天以下的,能够处100元以下;
2.逾期30天以上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违反账簿凭证治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15天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违反账簿凭证治理类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有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后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或其他严峻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15天以上或遗失凭证等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遗失账簿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违反纳税申报治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处1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处500元以下;
2.逾期15天以上90天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逾期90天以上),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违反纳税申报治理类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国税税种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治理类
(一)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
2.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
3.金额占同税种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
4.有躲避、拒绝检查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1倍以上5倍以下。
(二)躲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
4.两次以上躲避追缴欠税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1倍以下5倍以下。
(三)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能够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0]32号)第一条,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5倍以上3倍以下,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2倍以上4倍以下,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2.5倍以上5倍以下,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治理类
(四)抗税(以暴力、威逼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七条,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追缴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 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
2.情节较重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八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能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责令限期缴纳(解缴)逾期仍未缴纳(解缴),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能够处50%以上1倍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按规定暂停支付纳税人款项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九条,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
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60%以上2倍以下;
3.情节严峻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70%以上3倍以下的。
(七)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四条,由税务机关直截了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能够处50%以上1倍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
(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能够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能够处10%以上50%以下;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以上70%以下;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
四、违反税款征收治理类
(九)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八条,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
2.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3倍以下。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躲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形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同意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能够处2000元以下;
2.情节较重的(含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形和资料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等),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4.情节专门严峻的(含采取多种手段拒绝、阻止检查或导致税务检查无法开展等),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形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九十五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能够处2000元以下;
2.情节较重的(含推诿、拖延检查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拒绝、阻止检查等),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同意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关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七十三条,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1.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六、违反发票治理类
(一)违反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
2.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下的。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能够分别处罚。
1.主动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的(含违法金额10元以下或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且危害后果轻微等),可不予处罚;
2.违法金额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违法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没有违法金额时,违法发票5份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违法发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违法发票25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没有违法金额及违法发票份数,在限期内改正的,能够处2000元以下,情节严峻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5.属于逾期违法行为的,逾期10天以下的,能够处500元以下;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逾期30天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6.有两种以上行为的,能够分别处罚;
7.对未按规定同意检查的,按照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躲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处罚标准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同意税务机关对发票进行检查的。
(八)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收缴发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含25份以下),能够处500元以下;
2.情节较重的(含25份以上125份以下),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125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九)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第三十八条,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下),能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2.情节较重的(含违法发票10份以上100份以下),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3.情节严峻的(含违法发票100份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六、违反发票治理类
(十)违反发票治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能够处30%以下;
2.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10%以上50%以下;
3.造成税款流失100万元以上的,处30%以上1倍以下。
七、违反纳税担保类
(一)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
2.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
3.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未造成国家税款缺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
1.情节一样的,处500元以下;
2.情节严峻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三)纳税人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缺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方法»第三十二条,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1.造成税款缺失5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
2.造成税款缺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60%以上2倍以下;
3.造成税款缺失100万元以上的,处70%以上5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