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的增值税
一、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
二、自来水
①税率13%
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如自来水厂生产并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
③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
④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四、桶装水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
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8〕953号
发文日期:2008-11-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引用文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1993〕154号
发文日期:1993-12-28
有效性:条款失效
税种:增值税
引用文档:
注释:
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
第四条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
第三条、第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
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通知略)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9〕90号
发文日期:2009-02-25
有效性:条款失效
税种: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税种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9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