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地税行业
一、所涉及的税、基金(费)
二、税(费)率及计税依据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申报截止期 |
营业税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遇有节假日顺延 |
娱乐业(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适用5%税率) | 5%、10% |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费税额为计税依据 | 7% | |
印花税 | 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 0.05% | 注: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 |
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 5元/件 | 注::每年一月申报缴纳、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 | |
购销合同 | 0.03% | 注;核定征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其中商业50%) | |
教育费附加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费税额为征收依据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征收依据 | 2% | |
综合基金 | 销售收入 | 0.1% | |
其中: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 | 0.05% | ||
职工教育经费 | 薪金总额 | 0.5% | 季后十五日前申报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注:一般情况下,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 | 5%-45% | 注:除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工商户实行按季预缴、全年汇缴外,其他个人所得均在取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
社会保险费 |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 按月申报缴纳 | |
三、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
国税税种每月十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申报纳税,登入南通地税网站,通过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
四、网上发票开具
登入南通地税网站------发票业务-----发票开具,通过CA证书进行网上开票
五、例题
例一、某邮局2011年1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200000元,邮寄业务收入300000元,信封、信纸销售收入40000元,其它邮政业务收入60000元,该邮局当月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基金分别为多少?
答:应纳营业税=(200000+300000+40000+60000)*3%=18000(元)
应纳城建税=18000*7%=1260(元)
应纳印花税=600000*0.03%=18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8000*3%=540(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8000*2%=360(元)
应纳综合基金=600000*0.1%=600(元)
例二、某企业2月份在册职工1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0*20%=4000(元)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0*8%=1600(元)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00*8%=1600(元)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00*2%=400(元)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20000*2%=400(元)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20000*1%=200(元)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20000*0.8%=160(元)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20000*0.5%=100(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所涉及的税、基金(费)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基金、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
二、税(费)率及计税依据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申报截止期 |
增值税 | 以当期的实际不含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遇有节假日顺延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费税额为计税依据 | 7% | |
印花税 | 新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 0.05% | 注: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 |
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 5元/件 | 注::每年一月申报缴纳、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 | |
购销合同 | 0.03% | 注;核定征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申报缴纳(其中商业50%) | |
教育费附加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费税额为征收依据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征收依据 | 2% | |
综合基金 | 销售收入 | 0.1% | |
其中: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 | 0.05% | ||
职工教育经费 | 薪金总额 | 0.5% | 季后十五日前申报缴纳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注:一般情况下,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 | 5%-45% | 注:除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工商户实行按季预缴、全年汇缴外,其他个人所得均在取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
社会保险费 |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 按月申报缴纳 | |
发布评论